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5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 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 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 登《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以下简称“《更正公 告》”),公司发布的《通知》《更正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 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投票程序、登记办法 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 14:00 如期在浙江省温州市乐 清市北白象镇赖宅智能产业园区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1 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 份总数 147,379,3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72%。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6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3,898,728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4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总数 24,336,367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9.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股东提出新提案的情况,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按照规定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审议的具 体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278,069 股。 投票情况:同意 151,276,1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公司 2023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278,069 股。 投票情况:同意 151,276,1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关于公司 2024 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278,069 股。 投票情况:同意 151,276,1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关于审议〈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 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278,069 股。 投票情况:同意 151,276,1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关于公司 2023 年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278,069 股。 投票情况:同意 151,276,1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4,334,4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支付 2023 年度审计费 用的议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278,069 股。 投票情况:同意 151,276,1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4,334,4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薪酬和预计 2024 薪酬 计划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股份为 134,193,184 股,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为 17,084,885 股。 投票情况:同意 17,082,9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8%;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7,082,9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8%;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关于 2024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 20 亿元的议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278,069 股。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票情况:同意 151,276,1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4,334,4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278,069 股。 投票情况:同意 151,276,1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4,334,4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股份为 1,710,638 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为 149,567,431 股。 投票情况:同意 149,565,52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2,623,8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5%;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278,069 股。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票情况:同意 151,276,1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4,334,4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278,069 股。 投票情况:同意 151,276,1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 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提出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