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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亚电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05-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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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5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
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
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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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
 登《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以下简称“《更正公
 告》”),公司发布的《通知》《更正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
 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投票程序、登记办法
 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 14:00 如期在浙江省温州市乐
清市北白象镇赖宅智能产业园区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1 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
份总数 147,379,3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72%。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6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3,898,728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4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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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总数 24,336,367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9.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股东提出新提案的情况,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按照规定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审议的具
体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278,069 股。
     投票情况:同意 151,276,1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公司 2023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278,069 股。
     投票情况:同意 151,276,1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关于公司 2024 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278,069 股。
     投票情况:同意 151,276,1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关于审议〈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
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278,069 股。
     投票情况:同意 151,276,1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关于公司 2023 年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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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278,069 股。
     投票情况:同意 151,276,1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4,334,4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支付 2023 年度审计费
用的议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278,069 股。
     投票情况:同意 151,276,1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4,334,4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薪酬和预计 2024 薪酬
计划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股份为 134,193,184 股,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为 17,084,885 股。
     投票情况:同意 17,082,9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8%;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7,082,9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8%;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关于 2024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 20 亿元的议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278,069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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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情况:同意 151,276,1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4,334,4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278,069 股。
     投票情况:同意 151,276,1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4,334,4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股份为 1,710,638 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为 149,567,431 股。
     投票情况:同意 149,565,52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2,623,8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5%;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278,069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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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情况:同意 151,276,1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4,334,4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278,069 股。
     投票情况:同意 151,276,1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1,9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
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提出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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