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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际联合: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4-04-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                          被保荐公司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56051443
保荐代表人姓名:隋玉瑶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11 层
                                      联系方式:010-56051826
保荐代表人姓名:宋双喜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11 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际联合(北
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278 号)批准,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际联合”或“公司”)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5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实际发行价格人民币
37.9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43,35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4,009,433.75 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969,340,566.25 元,大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
验字[2021]第 3-00017 号)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 2021 年 5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
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中信
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     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
的工作计划。                             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
                                         保荐人已与中际联合签订保荐协议,
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
                                         的权利义务。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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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案。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与中际联合保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针对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
                                       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
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023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要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公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司或相关当事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违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背承诺的情形。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
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
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2023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事人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履行承诺的情况。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经核查,中际联合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 执行公司各项治理制度。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 经核查,中际联合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执行各项内控制度。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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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等情况。
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情况。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该等情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
                                         况。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
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该等情
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
                                         况。
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保荐人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     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
查工作质量。                             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该等情
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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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
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
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符合相关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及
承诺事项                               专项使用。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中际联合 2023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
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
息进行了对比。保荐人认为,中际联合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中际联合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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