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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际联合: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4-04-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人”)为中际联合
(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际联合”“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保荐人。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中际联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
导期已届满,保荐人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11
          主要办公地址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隋玉瑶、宋双喜
           项目联系人          隋玉瑶
            联系电话           010-56051443
                               本保荐人原指定隋玉瑶、侯世飞担任中际联合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2021 年 7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月,因侯世飞个人工作变动,保荐人委派宋双喜接替
                               侯世飞担任中际联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
                               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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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名称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5305.SH
             注册资本       15,18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创益东二路 15 号院 1 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创益东二路 15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刘志欣
            实际控制人      刘志欣、于海燕
             联系人         刘亚锋
             联系电话       010-6959898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 4 月 2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5 月 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1 年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披露;
           年报披露时间     2022 年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4 月 13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阶段
    中信建投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
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
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
复并保持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中际联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具体包括:
    1、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情况;
    2、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
况;
    3、督导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
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关联交易、防止主要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对外担保及其执行情况等事项;
    5、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2
况发表核查意见;
    6、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
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8、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及约定,并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
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发表核查意见;
    9、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经常性对发行人进行走访和核查;
    10、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3 年 9 月 26 日,中际联合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向全资子公司提供
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年产 5 万台高空作业安全设备项目(一
期)”结项后节余募集资金 7,177.54 万元及“全国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剩余募集资金 5,745.34 万元,合计 12,922.88 万元投入“高空装备项目”。上述
议案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
体详见中际联合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2023 年 10 月 19 日在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需
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人及
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人开展保荐工作提供
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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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
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
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
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
能够应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人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在保荐人履职期间,中际联合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
自相应的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
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荐人保持
了良好沟通。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审阅
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
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
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
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

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保荐人已遵循勤勉尽责、
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
必要的关注。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中际联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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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保荐人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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