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园: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报告2024-04-09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子园”或“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6 日披露《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2-067),聘请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
荐机构”)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承接公司
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东方投行作为正在履
行李子园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3 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
期”)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检查的现场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盛佳玉、邵荻帆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4 年 3 月 28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盛佳玉、邵荻帆、金函辉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访谈;
2、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公司公告、公司治理文件、重大合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
4、查看本持续督导期内的三会文件;
5、查阅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等资料;
6、查阅公司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7、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情况 。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以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收集并查阅了公司的三会文件等资料。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李子园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
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
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
得到有效执行;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
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三会文件和会议记录、
本持续督导期内披露的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支持性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
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并与公司相关高管人员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李子园资产
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
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
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及使用明细账、与募集资金相关公告等资料,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李子园募集资金已按照既定
的规划用途使用,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使用情况良好。在募集资金使用过
程中,李子园已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
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
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规
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三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
核查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情况,并与公司相关高管人员进行了
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
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
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经与财务总监访谈及现场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经
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李子园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 2023 年度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
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
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要求,对李子园认真履行了持续
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李子园在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
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