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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燃气:招商证券关于蓝天燃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4-03-26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河南
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蓝天燃气”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
续督导期自 2021 年 1 月 29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以下简称“持续督导
期间”)。招商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
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保荐代表人                 刘智、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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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enan Lantian Gas Co., Ltd.
证券简称                   蓝天燃气
证券代码                   605368
注册资本                   69,279.8876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黄涛
实际控制人                 李新华
成立日期                   2002 年 12 月 31 日
                           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联播大道 15 号确山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
注册地址
                           会综合办公大楼 5 楼
邮政编码                   463000
电话                       0396-3811051
互联网网址                 www.hnltrq.com.cn
电子信箱                   ltrq2017@126.com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1 月 29 日
年报披露时间               2024 年 3 月 26 日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南蓝
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51 号)
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同意,蓝天燃气首次公开发
行不超过 6,55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9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7,988.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1,294.0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6,694.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由德勤所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出具的德师报(验)字(21)第 00042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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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在推荐蓝天燃气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期间,招商证券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对蓝天
燃气及其关联方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等文件;提交推荐文件
后,招商证券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
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
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
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
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蓝天燃气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蓝天燃气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和防止
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蓝天燃气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蓝天燃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
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蓝天燃气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蓝天燃气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蓝天燃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
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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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定期或不定期对蓝天燃气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
谈,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文
件;

     6、持续关注蓝天燃气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驻马店乡
镇天然气利用工程、驻马店天然气乡镇利用工程(新蔡县)已全部完成。募投项
目结项后节余的募集资金为 12,776.53 万元(含孳息;占募集资金净额的 14.74%,
具体金额以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

     蓝天燃气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及 2023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本次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
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
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二)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

     招商证券为蓝天燃气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保
荐代表人为刘智、刘海燕。2023 年 9 月 8 日,本次发行的“蓝天转债”于上交
所上市,持续督导期为 2023 年 9 月 8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承接了 IPO 项
目持续督导工作。为方便后续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招商证券决定指派刘海燕女
士自 2023 年 10 月 23 日起接替贾音先生履行公司 IPO 项目剩余督导期的持续督
导工作。

     除上述事项外,蓝天燃气在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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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
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为保荐机构本次发行
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
员。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保荐
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与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
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蓝天燃气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蓝天燃气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
保荐机构对蓝天燃气的持续督导期间,蓝天燃气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
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蓝天燃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
续督导期间蓝天燃气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蓝天燃气在持续督导期
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蓝天燃气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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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了专户存储和专
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蓝天燃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按照披
露计划使用完毕。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蓝天燃气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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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    智        刘海燕




法定代表人: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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