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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邦医药:国邦医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2024-04-16  

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
策功能,实现对公司各项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管,做到事前审计,
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邦医
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中至少有1名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全体董事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
会会议。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担任,且该名独立董事需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董事会根据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补选委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
展内部审计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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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
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1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
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行。
    公司内部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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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
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
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
会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
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内部审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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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及其他部门提供的报告和材料进
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
1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
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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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
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
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1/2时,应将该事项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
员会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内部审
计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
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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