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股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3-29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三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 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3
四、结论意见 ............................................................................................................ 5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
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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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以公告形式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
人等内容。
2. 2024 年 3 月 28 日下午 14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浙江省宁波市余
姚市永兴东路 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
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8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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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 214,336,53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615%。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8 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5,848,281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17%。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
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
共计 1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40,184,81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03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7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522,429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9460%。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 公司董事长黄裕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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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40,182,7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0,182,7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20,3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403%;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0,144,2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0%;反对 4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9,607,4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6%;反对 57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4%;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9,607,4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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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99.7596%;反对 57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4%;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9,645,9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56%;反对 538,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4%;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9,607,4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6%;反对 57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4%;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0,182,7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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