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蒽特: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4-04-18
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4-004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杭州福莱蒽特贸易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蒽特贸易”)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担保不存在
关联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为福莱蒽
特贸易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
银行”)发生的授信业务提供人民币 10,000 万元担保,此次
担保前公司对福莱蒽特贸易的担保余额为 10,000 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对象福莱蒽特贸易为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控股子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
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6日,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
同编号:兴银钱江最高保2024009号)。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规
定,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福莱蒽特贸易与兴业银行发生的授信业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不存在
反担保的情况。福莱蒽特贸易由公司100%持有。
本次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序 被担保公 已审议的 本次担保实施 本次提 本次担保实
号 司 担保预计 前已实际提供 供担保 施后担保预
额度 担保额度 金额 计剩余额度
1 福莱蒽特 20,000 10,000 10,000 0
贸易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8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
项已经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5日和2023年5月16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
2023-015、2023-032。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8 年 11 月 5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330100MA2CFAG53D
码
法定代表人 李百春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临江工业园区经五路 1919 号
股东构成及持股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比例
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
学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部件、包装制品,
经营范围
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306,092,176.34
负债总额 295,246,692.27
2022 年主要财务 资产净额 10,845,484.07
数据 项目 2022 年 1-12 月
营业收入 943,736,699.76
净利润 3,819,578.36
是否审计 是
2023 年 1 月-9 月 项目 2023 年 9 月 30 日
主要财务数据 资产总额 422,220,112.24
负债总额 413,344,147.19
资产净额 8,875,965.05
项目 2023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649,706,336.50
净利润 -1,969,519.02
是否审计 否
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
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 无
裁事项)等。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担保合同》
保证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
(一)担保额度:人民币10,000万元整。
(二)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额度有效期:
1、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4月16日至2025年4月15日止。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
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
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
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
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
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
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
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
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
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
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
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
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
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
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
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
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
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基于福莱蒽特贸易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
及长远发展。福莱蒽特贸易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福莱蒽特贸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
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预计 2023 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80,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批准可对外担保总额
为人民币8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0.28%;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2,600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1.45%。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经批准可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80,000万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0.28%;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2,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1.45%。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且无逾期担保
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