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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雪食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2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在
山东省莱阳市富山路382号A1公司五楼第二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春
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
请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4月27日公告发出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
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
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2日14:30在山东省莱阳市富山路
382号A1公司五楼第二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 进 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 即9:15-9:25 ,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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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5 名,
代表股份 8,609.6687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483%。除前述股东、
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确认。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1.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董事 2023 年度薪酬及 2024 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
     8.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监事 2023 年度薪酬及 2024 年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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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方案》的议案;
     9.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的议案;
     10.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
额度》的议案;
     11.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12.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3.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及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
     13.01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13.02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13.03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3.04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13.05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14.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监事会议规则>》的议案;
     15.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 年度投资计划及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
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
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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