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恒盛能源: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2024-04-18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
荐机构”)作为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能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8月19日至2023年12
月31日。恒盛能源于2024年4月18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
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现出具保荐工作总结报
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
         注册地址
                                       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法定代表人                               张剑

        保荐代表人                           方亮、纪平

         联系电话                            025-84763720

                                    1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5580.SH

         注册资本                          28,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浙江省龙游工业园区兴北路10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龙游工业园区兴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余国旭

        实际控制人                   余国旭、杜顺仙、余恒、余杜康

        董事会秘书                              徐洁芬

         联系电话                            0570-705593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08-09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08-19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6日公告
       年报披露时间                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3月30日公告
                                   2023年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18日公告

    四、保荐工作概述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恒盛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指定
方亮、纪平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
对恒盛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
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
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
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2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
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对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意
见,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对公司变更部分
募集资金用途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及对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
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
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
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
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更
    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为提高公司的业
务规模和盈利能力,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董事会同意变更“集中供
压缩空气工程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恒鑫电力增
资,用于投入新增的募投项目“建设无废城市配套一般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
处置项目”的建设。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2年8月18日,公
司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
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将“集中供压缩空气工程项目”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变更以及变更实施主体并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公司的发


                                     3
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
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无异议。
    2、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且工程质保
金及合同尾款已大部分支付完毕,同意将上述项目予以结项。同时为提高节余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2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的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25MW三
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
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25MW三期热电联产技
改扩建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除上述情形外,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
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


                                   4
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
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
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
上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
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恒盛能源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恒盛能源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
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且募集资金专户
已注销。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方亮                            纪平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张剑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