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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准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核查意见2024-10-18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或“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该名单
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
格等)及归属安排(包括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比例、归属日等事项)未违
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
构建公司持续激励的文化,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
和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