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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澜起科技:澜起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制度的公告2024-06-04  

证券代码:688008                      证券简称:澜起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5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于修改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等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拟对《澜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
程》修订前后具体内容对照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九条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股东、
 1                                                        删除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前述职权的,应当经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2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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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
                                                   第八十一条 非职工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八十二条 非职工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
                                                       股东大会就选举非职工董事(除独立董事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外)、非职工监事进行表决时,如公司单一股东
        股东大会就选举非职工董事、非职工监事进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
    行表决时,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以上,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公司单一股东及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应当实行累积投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未达到 30%,
    票制;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4                                                  则不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
    的股份比例未达到 30%,则不实行累积投票制。
                                                   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非职工董事或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非职工董事
    者非职工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职工董
                                                   或者非职工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职工
    事或者非职工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候选非职工董事、非职工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告候选非职工董事、非职工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司董事,期限未满的;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六)最近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他内容。
        (七)最近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八)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罚,期限未满的;                                   董事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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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聘任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
    司董事,期限未满的;                           司规范运作: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他内容。                                       罚;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
                                                   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九十六条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五条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6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中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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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
     职务。……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7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定,履行董事职务。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
     履行董事职务。……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
                                                    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
                                                    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不低于董事会人数的 1/3。董事会应包括 2   立董事不低于董事会人数的 1/3。董事会应包括 2
8    名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名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举产生。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专门委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9    组成,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会的运作。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东大会审议。……
                                                    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10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3
     董事会有权批准以下事项:                        董事会有权批准以下事项:
     ……                                            ……
     (八)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1000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万元以上的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但     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      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接受担保      外),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
     和资助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
     由股东大会审议;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
     ……                                            关联交易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
     当召开临时会议:                                当召开临时会议:
11   ……                                            ……
     (五)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
12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方案后,需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2、利润分配的方式                               2、利润分配的方式及比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配方式。                                        配方式。
     3、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期间间隔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
     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分配。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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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况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从公司上市当年度起算,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利润的 30%,具体年度的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公司当年经营情况制定方案。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5、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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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   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期间间隔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利润分
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    配:……
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        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    配:(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
6、……                                       意见;(2)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3)当
                                              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
                                              分红方案。
                                              4、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
                                              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年
                                              度的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经营情况
                                              制定方案。
                                              5、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如通过投资者关系电子邮箱、
                                              电话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
                                              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
                                              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5
                                        6、……

   注: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根据上述内容做相应调整。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
2024 年 6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二、修订并制定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相关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实际运行情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对部分内部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制定《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本次修订后的《澜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于 2024 年 6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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