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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4-03-19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四年三月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微
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政收支、财务收
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
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遵循客观
性、政策性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独立
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
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专业会计人
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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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在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
展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公司聘请内部审计主任一名,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公司
内部审计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
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
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
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管理等工
作背景。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合理的结构,配置多专业人员以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
要。
       第十三条 根据审计具体项目需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临时性聘任一定数
量的兼职审计人员,包括审计专业以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加
特定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
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参加业
务培训提高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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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职责:
   (一)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
的整改;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
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
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 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 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
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
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
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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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存;
    (九)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的建议;
    (十)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
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
个人,可以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
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
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
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
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
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制作。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
评价。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任务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专项审计、管理审
计等。
    第二十四条 财务审计,主要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相关内容
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内控审计,主要是对公司整体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
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计。
    第二十六条 专项审计,主要指对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公
司资产、负债、利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管理审计,主要指以公司的各管理部门为基本对象,通过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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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各管理部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及其履行状况以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而进行
的审计。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
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
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
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
公开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
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
案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及内部审计人员,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不得将内部审计所涉及相关资料泄露给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包括公司内部
非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如有特殊要求需查阅内部审计档案或者出具内部审计档案
相关证明的,应当向内部审计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
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
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
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
点。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因审计工作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可请求公司管理层协助协调相
关公司(部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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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
被审计公司(部门)。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
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
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三十八条 在执行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并完成审计主要步骤后,内部审计部
门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应在五天内提出书
面意见。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委员
会。经审核批准的审计报告是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有效依据。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审计报告,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和
改进建议,拟定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
    第四十条 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
或审计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十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
由公司予以表彰。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公司行政处分:
   (一) 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内部相关规定实施审
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 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四) 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机密的;
    (五)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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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由公司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拒绝提供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证明材料和其他资料,或者提供
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决定的;
    (五)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 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或检举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内审委员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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