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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鑫科技:乐鑫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08-21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
          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
          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融
          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股票质押平仓、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
          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
         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 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 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
         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
         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
         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
         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
         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
           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
           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
           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
           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
           制度第十一条涉及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
           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
           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
           露,不适用于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
           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监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
           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监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
           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违反相关规定的,
           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采取责令
           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公司上缴差价、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
           管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
           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
           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限制期限内转让股份
           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转让股份的;
           (三)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未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转让股份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
           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