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特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4-12-31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名的陈锦棋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
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陈锦棋
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承诺参加科创板独立董事视频课程学习。我们
同意提名陈锦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
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
三、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置换的独
立意见
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置换事项,是公司根
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决策和审
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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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会改变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置换的事项。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进展和
公司经营需要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
公司财务费用。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不会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
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五、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意
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职业资格,具
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4 年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需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
六、关于出租办公经营场所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出租办公经营场所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并为公司带来一
定收益,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出租办公经营场所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时,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循了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价格公允、
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出租办公经
营场所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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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志春、洪炜、刘佳
202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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