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易微:必易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3-19
证券代码:688045 证券简称:必易微 公告编号:2024-013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3 月 18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国际创新谷 8 栋 A 座 8 楼
公司培训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7
普通股股东人数 1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51,001,143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51,001,14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74.9918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74.9918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69,048,939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
份数为 1,040,000 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谢朋村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高雷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8,858,393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8,858,393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8,858,393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
100.00
1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4,949,208 0 0.0000 0 0.0000
00
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
100.00
2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4,949,208 0 0.0000 0 0.0000
00
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100.00
3 4,949,208 0 0.0000 0 0.0000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00
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 1、2、3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其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已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3、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4、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公
司独立董事周斌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议案 1、2、3)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截至征集结束时间,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行使投票权。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帅律师、汤海龙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