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易微:必易微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2024-03-23
证券代码:688045 证券简称:必易微 公告编号:2024-017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诉前调解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不涉及具体诉讼金额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张波先生、喻辉洁先生向法院诉请确认解除与公司实际
控制人、控股股东谢朋村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本次诉讼系确认解除一致行动人
关系之诉,公司实际控制权不会因判决结果产生变化,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亦无重
大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未产生诉讼结果。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谢朋村先生通知,谢朋村先生近日收
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网络送达的《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
工作告知书》等文件。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机构名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一:张波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持有公司股份 4,285,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1%;
原告二:喻辉洁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持有公司股份 2,142,8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0%。
被告:谢朋村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直
接持有公司股份 12,766,0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49%。
上述三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9,194,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80%。
(三)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解除;
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与被告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谢朋村先生、张波先生、喻辉洁先生
三人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和 2021 年 7 月 8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就
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
(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谢朋村先生
意见为准。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简要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谢朋村先生无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谢朋村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张波先生、喻辉洁先
生本次涉及诉讼系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诉讼,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亦无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谢朋村先生目前直接持有公司 12,766,0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49%;并
通过担任三个员工持股平台深圳市凯维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卡
维斯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深圳市卡纬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间接控制公司 18.75%的表决权(为 12,948,150 股)。因此,
除通过两位一致行动人张波先生、喻辉洁先生可以控制公司股东大会 9.31%的表
决权,谢朋村先生仍合计可控制公司股东大会 37.24%的表决权(为 25,714,200
股)。本次诉讼不会影响谢朋村先生对公司的控制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最终结果尚无法判断,
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但公司实际控制权不会因判决结果产生变化。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张波先生和喻辉洁先生作为公司股东及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谢朋村先生的一致行动人,需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
管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遵守相关减持规则和上市承诺。
六、风险提示
鉴于目前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其对
公司的影响,并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