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伯泰科: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4-05-15
招商证券关于莱伯泰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对莱伯泰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进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期限自 2020 年 9 月 2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
满,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莱伯泰科
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保荐代表人 张鹏、王黎祥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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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056
注册资本(注) 6,723.64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B 区安庆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胡克
实际控制人 胡克
董事会秘书 于浩
联系电话 010-8049270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9 月 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注: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注册资本为 6,723.6400 万元人民币。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莱伯泰科及其主要股东进行
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莱伯泰科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
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莱伯泰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
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
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相
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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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制度;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
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莱伯泰科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
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莱伯泰科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
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
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
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莱伯泰科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
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进
行沟通,同时应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
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
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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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在保荐阶段,莱伯泰科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
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
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在持续督导阶
段,莱伯泰科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
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结论
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莱伯泰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
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莱伯泰科的持续督导期间,莱伯泰科的信息
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
莱伯泰科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
使用的台账、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审核报告
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的使用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基本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
件的规定,公司历史上在募集资金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已及时有效纠正,未对
募投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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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莱伯泰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
毕,招商证券作为莱伯泰科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莱伯泰科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专项持续督导的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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