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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达莱: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黄娅琴)2024-08-21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黄娅琴,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江西金达莱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会计、财务、管理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
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
定;
    (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
定;
    (三)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
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
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
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本人在江西金达莱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
证明材料。
    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
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
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
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黄娅琴
                                   202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