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横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4-02-0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成都纵横自动化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纵横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
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0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90.00 万股,并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8,758.00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69,590,343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7,989,657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股东持有的限售股,限售
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本次申请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数量
为 4 名,持有限售股共计 49,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18%,现限售期
即将届满,将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因 2024 年 2 月 10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
至下一交易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1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所作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斌及其一致行动人王陈、陈鹏对股票限
售的承诺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出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公司股票
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持有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若公司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自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遵守本条承诺。
5.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
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如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
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2
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本人计划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公司稳定股价、本
人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在本人计划减持公司股
份且本人仍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人在减持时将至少提前 3 个交
易日履行公告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人计划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8.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在本人
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股东成都永信大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前提下,
本企业减持的股份数量最高可达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本企业计划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公司稳定股价、
本企业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在本企业计划减持
公司股份且本企业仍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企业在减持时将至少
提前 3 个交易日履行公告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企业
3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4.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在本
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
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49,200,000 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2 月 19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
序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股东名称 通数量 股数量
号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股) (股)
1 任斌 20,502,000 23.41% 20,502,000 0
2 王陈 13,668,000 15.61% 13,668,000 0
3 成都永信大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9,000,000 10.28% 9,000,000 0
4 陈鹏 6,030,000 6.89% 6,030,000 0
合计 49,200,000 56.18% 49,200,000 0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49,200,000 36
合计 49,200,000 —
4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
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作出的
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蒋 杰 徐开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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