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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毕得医药: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4-03-1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
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得医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对毕得医药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
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毕
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85
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229,100 股,并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后总股本为 64,916,392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3,348,796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20.56%;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51,567,5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9.44%。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取得股
份后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 5,162,209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68%,对应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7 名。现该部分限售股的限售期
即将届满,将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64,916,392 股。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4,916,392 股为
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54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1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9,971,243.68 元(含税),转增 25,966,556 股,本次分配
后总股本为 90,882,948 股。

    公司已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完成了 2022 年度权益分派工作,公司总股本由
64,916,392 股变更为 90,882,948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未
发生其他事项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
书》及相关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
的有关承诺如下: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丽水欣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丽水兰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
申请前 12 个月以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
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本企业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
前 12 个月以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企
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
约定。




                                     2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根
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企
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承诺人若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
告减持计划。且该等减持将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3)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
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
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
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上海长风汇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长风汇信股权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3
    “(1)本企业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
申请前 12 个月以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
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本企业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
前 12 个月以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企
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
约定。

    (2)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
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
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
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唐毓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4
    “(1)本人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
请前 12 个月以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对于本人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
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本人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前
12 个月以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自本人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人持有的
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
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减持公
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
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法
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
锁定期限。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

                                   5
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股东青岛架桥富凯十五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州睿
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方翌睿(上海)医疗科技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
申请前 12 个月以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
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本企业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
前 12 个月以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
企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
的约定。

    (2)本企业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
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
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6
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
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
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51,62,209 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25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        股东        持有限售股数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 本次上市流通数 剩余限售股
 号        名称          量(股)          总股本比例     量(股)     数量(股)
        丽水欣曦企业
 1      管理合伙企业       1,499,213             1.65%        1,499,213         0
        (有限合伙)
        丽水兰旦企业
 2      管理合伙企业       1,896,257             2.09%        1,826,771     69,486
        (有限合伙)
        上海长风汇信
        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      -上海长风汇        157,481              0.17%         157,481          0
        信股权投资中
        心(有限合
            伙)
        海宁海睿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湖州睿道股
 4                          629,922              0.69%         629,922          0
        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
            伙)
        深圳市架桥富
        凯私募创业投
        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青岛
 5                          629,922              0.69%         629,922          0
        架桥富凯十五
        创业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6          唐毓             40,946              0.05%          40,946          0
 7      东方翌睿(上        377,954              0.42%         377,954          0

                                         7
        海)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东
          方翌睿(上
        海)医疗科技
        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合计         5,231,695            5.76%       5,162,209      69,486

      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自取得公司股份的工商变更
  1       首发限售股            5,162,209
                                                      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合计                  5,162,209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毕得医药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

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股东承诺的内容。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8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雷 浩                     李华东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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