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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品特装: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6-06  

证券代码:688084              证券简称:晶品特装           公告编号:2024-025


                  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6/12                 2024/6/13                 2024/6/13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1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北
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
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
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
司总股本 75,659,066 股,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为 381,817 股,以此计算
共分配红利 15,055,449.8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如在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
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本次利润
分配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余额)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
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75,659,066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
份 800,0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74,859,066 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以此计算拟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4,971,813.20 元(含税)。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关于调整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
股不会发生变化,故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74,859,066×0.20)÷75,659,066≈0.1979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79)÷(1+0)=
(前收盘价格-0.1979)÷1。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6/12                2024/6/13                2024/6/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天津军融汇智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天津军融创鑫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天津军融创富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
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18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
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
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
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
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
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80110912


       特此公告。


                                       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