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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胜信息: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02-29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比照本制度执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前按照本制度规
定报公司审批,公司将依据本制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报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
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
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证监会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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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二) 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
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
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
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权限的,董事

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请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

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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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如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可以豁免适用上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
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除本管理制度第十
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应由公司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在计算前述“三分之二”时,有利害关系
的董事不计入“出席董事”的总数。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法务部门完善有
关法律手续,特别是需要及时办理的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应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被授权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
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七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需要继续提供担保的,应视为新
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及重新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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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总裁)指定
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
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二)     建立对外担保的备查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
        2. 担保的种类、金额;
        3.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 担保方式。
    (三)     加强担保期间的跟踪管理。应当经常了解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包
括要求对方定期提供近期或年度财务报表,分析债务人履约清偿能力有无变
化。
    (四)     及时督促债务人履行合同。
    (五)     及时按照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     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
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起草或审核对外担保的相关合同,在法律上审查与担保有关的
一切文件;
    (二)     负责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
    (三)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单位的追偿事宜;
    (四)     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对外担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被担保单位按照本
制度应当提供反担保的,还应签订书面的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
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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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
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
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还应就异常合同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
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
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
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
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
小程度。
    第二十五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
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在发生如下事项时及时披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日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
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六章   违反担保管理制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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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
公司承担的风险大小、损失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
分。
       第三十条 公司任何个人,未经公司合法授权,不得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如
由于其无权或越权行为签订的担保合同,根据法律法规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后,
公司有权向该无权人或越权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做出对外
担保决议,致使公司或股东利益遭受损失的,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对公司或股东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明确表示异议且将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第三十二条   因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致使公司承担
法律所规定的担保人无须承担的责任,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处
分并有权向其追偿,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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