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奈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24-04-1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天奈科技”或“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
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拟实施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相关董
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职工代表大会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
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相关网站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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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
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天奈科技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
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
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天奈科技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
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
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天奈科技的说明予以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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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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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2019 年 9 月 25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81 号)核准,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天奈
科技”,证券代码“688116”。
2、公司现持有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换发的《营业执
照》,其记载的主要内容如下:
名称 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915677547009
法定代表人 TAO ZHENG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 34,369.2906 万元
成立日期 2011 年 1 月 6 日
住所 镇江新区青龙山路 113 号
纳米材料(纳米碳管、石墨烯)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本公司自产产品;提供本公司技术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
经营范围
训、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公
司具备《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
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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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律师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1、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三部分及第四部分所述,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现阶段应当
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了信息披露。根据公司
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
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前述情况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
项和《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7.6.1 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规定。
2、根据《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的确认,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由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
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前述情况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
项和《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7.6.1 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规定。
3、根据《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的确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前述情况符合《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第(三)项和《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7.6.1 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
规定。
4、根据《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
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骨干以及核心业务骨干。前述情况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
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5、根据《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
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五)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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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6、根据《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
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符合《指导意见》第二
部分第(五)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规定。
7、根据《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
期为 36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
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分 2 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
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
股票比例分别为 50%、50%。前述情况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关
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规定。
8、根据《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受让
公司标的股份总数 142.0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因公司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转股期,本员工持股计划所称总股本为截至 2024 年 4 月 8 日的股份数量)的 0.41%,
具体股份数量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
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
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前述情况符合《指
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规定。
9、根据《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
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持有人会
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负责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公司已制定《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前述
情况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的规定。
10、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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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2)基本原则;
(3)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和确定标准;
(4)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股票来源、资金来源和购买价格;
(5)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业绩考核设置;
(6)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7)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8)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9)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0)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份额的处置办法;
(11)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2)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13)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14)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15)其他重要事项。
前述情况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和《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第 7.6.3 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及《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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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目前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1、2024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公司拟实施 2024 年员工
持股计划,征求和听取职工意见。前述情况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
项和《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7.6.5 条的规定。
2、2024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关联董事郑涛、严燕、蔡永略、张美杰、姚月婷和张景已回避表决。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已经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前述情况符合《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九)项和《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7.6.2 条及第 3.3.15 条的规定。
3、2024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
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4 年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监事
蓝茵、孙敏和孙志斌回避表决,导致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以上,
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相关议案将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
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前述情况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
项和《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7.6.4 条的相关规定。
4、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符合《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和《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7.6.4 条的相关规定。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尚需将《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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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大会审议《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议案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经就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
决策和审批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结束后,公司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披露了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决议、第三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
及其摘要、监事会意见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前述情况符合《指导
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和《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7.6.2 条、第 7.6.5 条的
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
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
息披露义务。随着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及《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
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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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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