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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华微:晶华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2024-12-04  

证券代码:688130           证券简称:晶华微             公告编号:2024-060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
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
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以资本公积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由 66,560,000 股变更为
92,974,389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66,560,000 元变更为人民币 92,974,389 元。
    鉴于上述总股本及注册资本变更的情况,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和治理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
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5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万元。                              9,297.4389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656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297.4389
    2
          均为普通股。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3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直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任。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和公司社      责任。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4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的利益。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公司不得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间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接将公司资金违规拆借给控股股东及          公司不得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间
    其关联方使用。                        接将公司资金违规拆借给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使用。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单方面获得利    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单方面获得利
    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除外)金额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除外)金额
5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以上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的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1%以上的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事项;
    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项;
    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的其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 董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按照担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提供的担保;                         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提供的担保;
    任何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条及本章     任何担保。
    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
    保的权限和程序,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控股股东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条及本章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
    或者受该控股股东支配的其他股东,不   保的权限和程序,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6
    上通过。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其他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半数以上通过。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
    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     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
    披露前述担保。                       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
                                         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
                                         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
                                         披露前述担保。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或少于本章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7    (二)独立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时;                                  额的 1/3 时;
     (三)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
     额的 1/3 时;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董事会确定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
     的地点。                              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8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席。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      第四十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同意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9    意见。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10
     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11   少包括以下内容: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是否存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在关联关系;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是否存在不得被提名担任董事、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因涉嫌犯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确结论意见、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提案提出。                             录;
                                            (四)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
                                            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况。
         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参加会议的股东阐       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参加会议的股东阐
     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   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
12                                          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名称,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
                                            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
                                            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13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第一百〇四条 除本章程第一百零二      第一百〇四条 除本章程第一百零二
     条和第一百零三条外,公司董事还应当   条和第一百零三条外,公司董事还应当
     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       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
         (一)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一)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14   益,不得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   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
     第三方的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上市
         ……                             公司利益;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在辞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在其辞职生效或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且不得利用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
15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或相近业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在任何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情况下都不应当少于 2 年。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在任
                                          何情况下都不应当少于 2 年。
                                              本条款所述之离任后的保密义务
                                          及忠实义务同时适用于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 事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 事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权:
                 ……                                     ……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该授
                                                      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并
                                                      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
   16
                                                      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不
                                                      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
                                                      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
                                                      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
                                                      董事会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
                                                      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
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
办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等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
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治理要
求,公司拟修订部分治理制度,具体制度如下:

                                                                        是否需要股东大会
 序号                     制度                         变更情况
                                                                              审批

   1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2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3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修订                  否

   4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5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修订                  是

   6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修订                  是

   7              融资与对外担保制度                     修订                  是
   8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上述拟修订的制度中,《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累积投
票制度实施细则》《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融资与对外担保制度》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具体治理制度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