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华微:晶华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2024-12-04
证券代码:688130 证券简称:晶华微 公告编号:2024-060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
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
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以资本公积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由 66,560,000 股变更为
92,974,389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66,560,000 元变更为人民币 92,974,389 元。
鉴于上述总股本及注册资本变更的情况,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和治理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
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5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万元。 9,297.4389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656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297.4389
2
均为普通股。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3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直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任。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和公司社 责任。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4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的利益。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公司不得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间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接将公司资金违规拆借给控股股东及 公司不得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间
其关联方使用。 接将公司资金违规拆借给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使用。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单方面获得利 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单方面获得利
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除外)金额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除外)金额
5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以上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的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1%以上的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事项;
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项;
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的其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 董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按照担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提供的担保; 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提供的担保;
任何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条及本章 任何担保。
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
保的权限和程序,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控股股东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条及本章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
或者受该控股股东支配的其他股东,不 保的权限和程序,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6
上通过。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其他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半数以上通过。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
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 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
披露前述担保。 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
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
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
披露前述担保。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或少于本章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7 (二)独立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时; 额的 1/3 时;
(三)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
额的 1/3 时;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董事会确定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
的地点。 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8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席。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 第四十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同意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9 意见。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10
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11 少包括以下内容: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是否存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在关联关系;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是否存在不得被提名担任董事、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因涉嫌犯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确结论意见、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提案提出。 录;
(四)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
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况。
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参加会议的股东阐 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参加会议的股东阐
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 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
12 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名称,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
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
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13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第一百〇四条 除本章程第一百零二 第一百〇四条 除本章程第一百零二
条和第一百零三条外,公司董事还应当 条和第一百零三条外,公司董事还应当
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 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
(一)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一)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14 益,不得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 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
第三方的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上市
…… 公司利益;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在辞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在其辞职生效或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且不得利用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
15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或相近业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在任何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情况下都不应当少于 2 年。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在任
何情况下都不应当少于 2 年。
本条款所述之离任后的保密义务
及忠实义务同时适用于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 事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 事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权:
…… ……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该授
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并
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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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不
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
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
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
董事会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
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
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
办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等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
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治理要
求,公司拟修订部分治理制度,具体制度如下:
是否需要股东大会
序号 制度 变更情况
审批
1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2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3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修订 否
4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5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修订 是
6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修订 是
7 融资与对外担保制度 修订 是
8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上述拟修订的制度中,《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累积投
票制度实施细则》《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融资与对外担保制度》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具体治理制度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