皓元医药:西藏信托-金桐30号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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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信托-金桐 30 号单一资金信托
认购风险申明书
信托登记平台产品编码:【】
尊敬的委托人:
受托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信托公司,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西藏信托-金
桐 30 号单一资金信托认购风险申明书》(下称“《认购风险申明书》”)、《西
藏信托-金桐 30 号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下称“《信托合同》”)等信
托文件的具体内容,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
西藏信托-金桐 30 号单一资金信托(下称“本信托”)为委托人将合法拥有
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提供
相关信托服务的财富管理信托。
本信托系为达到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增持上海
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131.SH,证券简称:皓元医药)的流通
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之目的而设立,委托人知悉并认可本信托的
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为:由受托人将信托账户内的现金资产用于直接购买标的股
票或通过特定私募基金间接投资于标的股票,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国债
等货币市场工具。
受托人在管理信托事务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恪
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现状分配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投资特定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
估值风险、税费增加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等。具体而言:
(1) 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经
济周期的变化等因素,可能将对本信托直接或通过特定私募基金间接投
资标的股票的投资收益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对信托财产的安全及信托利
益的实现造成风险和影响。
(2) 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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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托项下信托收益的实现须依赖于信托资金对外投资项下投资收益的
顺利实现,对外投资收益依赖于各相关当事方签订的各项投资文件的正
常履行。任一方当事人因任何原因不履行投资文件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时,
均可能导致本信托无法取得投资回报,进而影响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
(3) 管理风险
受托人未严格按照信托文件要求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未履行受托人的勤
勉尽责义务,或受托人信托管理团队的知识、经验、决策、判断、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及对投资的判断,可能会对本信托财产或收益
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形成管理风险。
(4) 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
发生信托文件约定情形或其他法定情形时,受托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信
托文件以及其他规定提前终止信托。出现该等情形时,可能导致受益人
实际取得的信托利益总额,低于其受益权全部于预定信托期限届满日终
止可获得的信托利益总额。
由于信托财产未能按期变现而造成信托期限延长时,可能造成受益人不
能及时取得信托利益。
(5) 现状分配的风险
信托期限届满时,如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仍未转换为资金形式,则受托
人有权以信托期限届满时的信托财产现状形式向受益人分配,因此可能
产生相应的风险,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6) 流动性风险
如果发生对本信托负有债务的交易对手因各种原因未按时、足额履行义
务或者本信托直接或通过特定私募基金间接投资的股票停牌、连续跌停
或因在限售期内无法卖出等情形的,受托人处置信托财产时,本信托将
面临信托财产的流动性风险,可能存在不能以公允价格及时变现信托财
产或信托财产变现所得不足以分配受益人信托收益和信托本金的情形,
届时可能造成受益人投资损失。
信托受益权的流转尚未形成成熟、稳定的流通市场,且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规则的规定,信托受益权的转让需要符合相应
条件,因此在本信托存续期内,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能面临无法
自由流通、自由转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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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
受市场环境、信托财产的特性以及其他原因的影响,信托财产可能无法
按时全部或部分变现,因此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期限内及信托期限届满
时无法及时获得现金形式信托利益分配的风险,发生前述情形时,受托
人将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以届时信托财产现状形式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8) 投资特定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
如本信托通过特定私募基金间接投资于标的股票的,本信托投资于特定
私募基金后,由特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自主对外
投资,特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研究能力、投资能力、管理能力、风险控
制水平等均可能对本信托的收益产生影响。
(9) 估值风险
本信托采用的估值方法可能无法真实反映信托财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及
时反映信托财产的收益和风险水平。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估值方
法进行估值,不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委托人、受益人认可并接
受使用该估值方法计算的结果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10) 税费增加风险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 号)和《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7]56 号)的规定,本信托投资项目涉及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收入,
受托人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项目产生的应税收入暂扣相应金额
的增值税款项,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报纳税,从而将因本信托
税费增加导致本信托项下可分配的信托利益减少。
(11) 不可抗力风险
除上述提及的主要风险以外,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
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可能对信托财
产收益产生影响。
针对上述风险,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
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郑重申明:
(1)本信托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本信托应
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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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
力,投资于本信托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a)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b)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c)金融管理部门视为
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40 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
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2)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或者合法管理且可依法投资于本信托的
资金设立本信托,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或非法汇集的他
人资金设立本信托,如有违背,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法律后果;
(3)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
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在签署相关信托文件前,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他
所有信托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委托人在本《认购风险申明
书》上签字(机构委托人盖章且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
险。
委托人承诺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且有
权处分的资金交付受托人设立本信托,并对信托资金享有合法的处分权。信托资
金中不含通过任何非法手段汇集他人的资金或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产品方式汇
集的资金。如委托人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法
律后果并赔偿受托人、其他委托人(受益人)因此所发生的全部损失。为便于受
托人核实上述情况,委托人承诺将无条件配合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
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承担全部责任。
委托人承诺签署和执行本《认购风险申明书》是自愿且真实的意思表示,并
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委托人所适
用的公司章程、任何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或协议,委托人为签署和执行本《认购
风险申明书》所需的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地办理完毕。
委托人确认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详阅及理解本《认购风险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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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及所有相关信托文件,已如实填写完成受托人提供的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
作为委托人已经充分了解本信托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
委托人确认已知晓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已完全知悉并理解该等标准,
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视为已确认并承诺自身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本信托的产品风险等级为 ,适合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 的投
资者认购。
申明人/受托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公章)
委托人确认: (委托人亲自摘抄如下括号内文字至横线处)
(本人/本机构确认已阅读、理解并充分认可所有信托文件及交易文件,愿
意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委托人签字(机构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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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
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
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
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
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
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
投资者自担。
西藏信托-金桐 30 号单一资金信托
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信托登记平台产品编码:【】
委托人: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 720 弄 2 号 501 室
法定代表人:郑保富 邮政编码:201203
联系人: 邮箱:
电话: 传真:
受托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经济开发区博达路 1 号阳光新城别墅区 A7 栋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桐西路 10 号远洋光华国际 C 座 1708A
法定代表人:周贵庆 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受益人:本信托成立时,本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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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条款另有约定,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使用时具有以下含义:
1.1 本合同: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本《西藏信托-金桐 30 号单一资金
信托资金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2 本信托:系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西藏信托-金桐 30 号单一资金信托。
1.3 信托资金/信托本金:系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4 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以
及受托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
1.5 受益权:系指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1.6 信托单位:系指用以表征信托项下受益权的均等份额,本信托项下每份
信托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本信托项下信托单位的总数额为信托本
金总额与信托单位面值的比值。
1.7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在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税费、信托费用
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信托财产中扣除的其他费用以及信托负债后
的余额。
1.8 信托账户/信托专户:系指本合同第 3.2 条规定的以受托人的名义开立的
专门账户,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及本信托项下以现金形态存在的信托
财产应集中存放于该信托专户。
1.9 保管人:系指【】。
1.10 《保管合同》:系指受托人和保管人签署的编号为【】的《西藏信托-
金桐 30 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资金保管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
修订和补充。
1.11 核算日:系指(1)本信托成立后每年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2)信
托终止日(含到期终止日、提前或延期终止日,下同)。
1.12 信托成立日:系指本信托按照本合同第 4.1 款设立之日。
1.13 信托利益分配日:系指每个核算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任意日。
1.14 信托财产总值:系指某估值日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本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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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下全部信托财产价值之和。
1.15 信托财产净值:系指某估值日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
费、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费用及其他信托负债后的净资产价值。
1.16 信托单位净值:系指某估值日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净值与全部信托单位
总份额的比值。
1.17 标的股票:系指本信托直接或通过特定私募基金间接投资的上海皓元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131.SH,证券简称:皓元医药)的流通
股股票。
1.18 交易文件:系指受托人为实现本信托目的,履行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
财产的职责而与交易对手、相关服务机构等签署的相关协议或合同及对
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9 元: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特别说明,均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20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中国法定假期外的其他日期。
1.21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及类别
2.1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资金设定一项财富管
理信托,以实现如下的信托目的:委托人为达到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增持标的股票之目的,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通过本合同设定双方的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关系,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
提供相关信托服务。
2.2 信托账户内的现金资产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合同第 2.1 条规定
的信托目的及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
第三条 信托资金金额、交付方式
3.1 信托 资金的金额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小写)
【 】 元。最终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
3.2 信托 资金的首次交付及追加
1、 信托资金的首次交付。委托人首次交付信托资金时,应于信托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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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将信托资金划入受托人在银行开设的信托专户,并将资金划入凭
证以传真或邮件的方式通知受托人。首次交付的信托资金于信托成
立日计入信托财产。
2、 信托资金的追加。委托人可在信托期限内的任一工作日追加申购信
托单位并交付信托资金,委托人追加申购信托单位并交付信托资金
时,应于工作日当日 15:00 以前向受托人提交本合同附件格式的《申
购申请书》并将信托资金划入受托人在银行开设的信托专户,并将
资金划入凭证以传真或邮件的方式通知受托人,追加交付的信托资
金于信托专户收到对应金额后的当日追加成功并计入信托财产。如
委托人于工作日当日 15:00 以后向受托人提交本合同附件格式的《申
购申请书》或交付追加信托资金的,则视为于工作日当日的下一个
工作日追加申购信托单位,其追加交付的信托资金于信托专户收到
对应金额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追加成功并计入信托财产。
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交本合同附件格式的《申购申请书》并交付追加
信托资金的,该信托资金对应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按照以下公式确
认:委托人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追加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1 元。
3、 信托专户。委托人应将信托资金划入受托人在银行开设的如下信托
专户:
账户名称: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四条 信托的设立与存续期限
4.1 本信托应当自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时成立:
1、 本合同已经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生效;
2、 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将首笔信托资金划入信托专户交付给受托
人。
本信托自信托设立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4.2 本信托初始预定期限为 ,自信托设立之日起开始计算。本信托的信
托期限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可以提前到期或延长。本信托预定期限届满前,
如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本信托于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时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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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
5.1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包括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的信
托资金,以及受托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
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5.2 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
托财产,并已充分了解且愿意承担信托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涉及的
各项风险。受托人不承诺本信托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受益人可获
得最低收益。
5.3 本信托项下信托账户内的现金资产将用于如下用途:直接购买标的股票
或通过投资特定私募基金项下基金份额的方式间接投资于标的股票;闲
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国债等货币市场工具。
本信托系为达到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增持
标的股票之目的而设立,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信托直接或通过特定
私募基金间接投资取得的标的股票在限售期届满之前(含本信托直接或
通过特定私募基金首次投资取得标的股票之日至限售期起算日的期间)
不得卖出,限售期为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披露的上海皓元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通过本信托直接或间接增持完毕
标的股票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信托直接或通过所投资特定私
募基金间接减持标的股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减持上市公司股票
的规定,且在限售期届满后本信托不再执行直接或通过所投资特定私募
基金间接买入标的股票的操作。本信托存续期内,受托人、委托人、受
益人须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委托人、受益人作
为本信托直接或通过所投资特定私募基金间接投资标的股票对上海皓元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和信
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披露一致行动关系、合并权益披露、要约收
购等(如需要)。因委托人、受益人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履行
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而导致本信托或特定私募基金发生合规风险或损失
的,委托人、受益人应当承担因此给受托人及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
失。
5.4 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条件、方式和权限
1、 信托利益分配日现金资产的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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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任一核算日,如截至该核算日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截
至该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付未付的税费、信托费用或其他应付
未付款项的,则委托人应当于该核算日对应的信托利益分配日向本
信托追加增强资金,委托人应当追加的增强资金金额=截至该核算日
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付未付的税费、信托费用及其他应付未付款
项-截至该核算日的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总额。
2、 增强资金的使用
委托人与受托人一致同意,委托人向本信托追加的增强资金不增加、
不改变本信托的信托单位份额及信托资金规模,但追加的增强资金
计入信托财产。增强资金到账后,受托人可将增强资金用于向特定
私募基金追加资金、用于支付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信托费用
及其他应付未付款项或者用于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支出。
3、 额外备付金
如委托人未按照上述第 1 项约定按时足额追加增强资金的,在委托
人逾期追加增强资金的期间内,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就逾期未付
的增强资金向本信托支付额外备付金,在逾期期间内委托人每日应
当支付的额外备付金=截至前一日应付未付的增强资金金额×0.05%,
逾期期间为委托人按照上述约定最迟应当追加增强资金之日的次日
(含该日)起至委托人实际追加增强资金之日(不含该日)期间。
4、 信托财产变现特别约定
受托人以执行本信托的投资限制为前提。在信托终止前的第 10 个交
易日开始,受托人不需征求任何人的意见,有权自行采取有效措施
变现信托财产,受托人不对信托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
出任何保证。
5、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权限:
(1) 自本信托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运用并管理
信托财产;
(2) 依照法律规定为信托受益人的利益行使因信托财产投资所产生
的权利;
(3) 选择、更换律师或其他为信托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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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受托人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方式代表信托受益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5)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将某项信托事务委托他人执行,不利
后果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对于转委托有监督义务;
(6) 对于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事项,
受托人需得到委托人书面授权后方可实施;
(7) 委托人、受益人同意信托财产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受托人进
行管理、运用和处分,自愿承担本信托的投资风险。委托人、
受益人在此特别确认:其充分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及
其相关内容,知悉并充分了解本信托的各项风险及其揭示内容,
受托人按照本合同及委托人认可方式实施信托财产管理运用行
为所可能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本信托不保本付息,不
存在刚性兑付的安排。
5.5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事由,致使信托资金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
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在获得必要授权,包括其内
部授权及根据其他法律文件需取得的授权(如需要)的情形下可对信托
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条件进行合理调整修改,但需获得受托人的同
意。
5.6 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
1、 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规定,本信托成立时按照本信托初始信托
资金金额的 1%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在本信托存续期内,如因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信托需按照增加信
托资金规模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则按照增加信托资金规模
的 1%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具体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监管
机构要求为准。为履行上述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义务,委托人
同意受托人有权在本信托成立后的任一日将相应用于认购信托业保
障基金的信托资金划付至受托人用于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特
定账户中;
2、 对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资金,委托人可于本信托成立的同时将
该等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如下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贸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
区光华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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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保障通达自由心境
账户名称: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0200208619200075974
如委托人按照本条约定向受托人缴付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资金,则
该部分认购资金不计入信托本金总额;如委托人未按照本条约定向
受托人缴付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资金,则受托人将按照第 5.6 款第 1
项约定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中划付相应金额用于认购中国信托
业保障基金。
3、 对于用于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该部分资金,根据法律法规及
监管规则规定,该部分资金投资的收益不超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所得金额,具体
金额以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核算并向本信托结算金额
为准。除非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财产中认购中
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部分所产生的投资利益不承担税收代扣代缴义
务。如本信托项下存在未完全缴纳或支付信托税费和费用的,受托
人有权以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信托结算和分配的
金额抵偿该等应付费用、税费和款项;
4、 本信托到期时(包括提前到期、延期到期及正常到期),若本信托
尚未收到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结算的信托业保障基金
本金及收益的,受托人于收到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结
算金额后向受益人分配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本金及收益。受托人亦
有权以固有财产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垫付应收未收的信托业保障基金
本金或收益,并向受益人分配本信托利益。受托人代垫后,后续获
得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或
收益全部归属于受托人,无论受托人垫付的数额与最终实际获得支
付的数额是否一致,均不再进行任何多退少补的调整。
5.7 信托财产的估值
1、 本信托估值日为信托存续期间内的每个工作日及信托终止日。如果
由于政策变动等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上述规定日期估值,则
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2、 估值时间:
本信托采用 T+1 日(估值日为 T 日)清算制度,清算估值时间为估
值日的次个工作日。如果由于政策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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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保障通达自由心境
上述规定日期清算,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3、 资产估值方法:
(1) 存款类资产以估值基准日实际本金和实收利息计入信托财产总值。
(2) 债券回购按成本估值,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 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 交易所上市的 ETF 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
金,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2)对于交易所 上市的开放式基金( LOF),按所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3) 对 于交 易所 上 市交 易 型货 币市 场 基金, 如 基金 管理 人 披露
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
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
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
收益计提收益。
4)对于未在 交易所上市的场外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
5) 对 于未 在交 易 所上 市 的货 币市 场 基金, 按 基金 管理 公 司披
露的估值日每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6) 如 遇所 投资 基 金不 公 布基 金份 额 净值、 进 行折 算或 拆 分、
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以所投
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信托产品估值
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
或拆分,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
14
财务保障通达自由心境
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 债券
1) 在 证券 交易 所 或全 国 银行 间市 场 交易的 债 券, 按第 三 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数据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受托人和
保管人具体协商确定;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在本产 品存续期内,因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或债券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债券价格发生重大变化
的或导致债券发行主体无法履行应尽的偿债义务的,或者受托
人认为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不能体现公允价值的,经受
托人和保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
据、市场价格及债券发行主体实际状况等,对该债券的价值进
行重估,并合理确定随后该债券遵循的估值方法。
2) 首 次公 开发 行 未上 市 或未 挂牌 转 让的债 券 ,按 第三 方 估值
机构提供的数据进行估值,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或流通期间内市场利率没有发生重大变动以及发行人信用情
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下,暂按成本估值。
(5) 投资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等资产管理产品的
资产
1) 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的 资 产管 理产 品 ,按估 值 日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以以该资
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公布的最新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
2) 非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 的 资产 管理 产 品,估 值 日资 产管 理 人提
供净值的,按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日净值估值;估值日资产
管理人未提供净值,且从最近净值提供日到估值日整体市场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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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保障通达自由心境
境及投资标的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参考最近可获取的净值确
定公允价值。
(6)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从该债权的自身情况和市场环境出发,充分考虑
市场参与者在选择估值方法时关注的各种因素,并结合专业判断,
采用现金流折现法或其他有充足证据表明能够准确估值的方法,并
在可合理取得市场参与者假设的前提下选取适当的市场数据作为估
值参数。
(7) 股票
1) 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的 股 票, 估值 日 有交易 的 ,以 其估 值 日 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对于长期停
牌股票,按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或行业通行做法估值。
2) 发 行时 明确 一 定期 限 限售 期的 股 票,按 监 管机 构有 关 规定
或行业通行做法估值。
3)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 易所 挂牌 的 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
4) 新 发行 未上 市 股票 , 如果 发行 日 后未发 生 影响 公允 价 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发行价作为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已发
生影 响公允价值计 量重大 事件的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5)优先股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
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价格数据的按照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
价值估值。
6) 上 述品 种以 外 的股 票 投资 ,按 监 管机构 有 关规 定或 行 业通
行做法估值。
(8) 其他资产类的计量,在不违背监管机构有关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受
托人与保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或新增其他投资品种,按监管最新规定估值。在监管规定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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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保障通达自由心境
范围内,受托人与保管人可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
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10) 在任何情况下,若采用上述方式对信托产品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11) 以上估值安排导致的信托财产损失或者受益人利益损失,均由委托
人/受益人承担。
(12) 受托人按照上述约定估值后,即视为已经履行了应尽的估值义务,
委托人和受益人接受并认可该估值结果。
4、 估值程序
信托财产估值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人复核。受托人完成估值后,将
估值结果以受托人与保管人认可的形式报送保管人,保管人按照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签章后返回给受托
人。
5、 暂停估值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受托人、保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信托
财产价值时,本信托暂停 估值。
第六条 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6.1 委托人的 权利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
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
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资金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
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
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资金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4、 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其法定资格丧失时,
委托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任新的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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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保障通达自由心境
5、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所规定委托人所享有的其他
权利。
6.2 委托人的 义务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委托人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
2、 委托人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3、 委托人保证,委托人设立本信托已履行了所有必要的核准、审核及
批准等法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的内部批准程序及相关监管
部门的核准或批准程序。
4、 委托人保证其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8〕106 号)第五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且其充分了
解并认可本信托属于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
产管理产品。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
力,投资于本信托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
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
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
的其他情形。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40 万元,投资于单只
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5、 委托人保证其交付及追加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其拥有的完全处
分权的财产,且可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承诺参与本信托的资金
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委托人签署或履行本协议均
不会违反或抵触其章程、内部规章制度、营业许可范围、任何适用
法律(在此不限于中国法律)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
为签约方的合同或协议。
6、 自然人委托人承诺向受托人交付及追加的信托资金为自有资金,不
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或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信贷的资金参与本信托;
机构委托人使用募集资金参与本信托的,承诺向受托人提供合法募
集资金的证明文件。委托人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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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保障通达自由心境
有资金参与本信托。
7、 如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为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人承诺该资产
管理产品是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有效成立,将资产管理
产品资金用于本信托符合其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期限等
规定且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
〔2018〕106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政
策规定,并已按相关约定向投资者履行披露义务(如需要),且资
产管理产品到期日不得早于本信托的到期日,同时资产管理产品的
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8〕
106 号)第五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标准;
(2) 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 200 人;
(3) 投资者充分了解并认可本信托属于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
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
8、 如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为银行资金(包括理财资金及自有资金),委
托人承诺委托人有合法且完整的权利将资金用于投资本信托,该等
运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合同的要求,并
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委托人承诺不存在利用本信托掩盖风险实质,
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不存
在通过本信托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的情形。委托人承诺投资于本信
托不存在违反《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
〔2017〕55 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8〕106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监管政策规定的情况。如委托人违反前述承诺视为委托人违约,委
托人应当向本信托或受托人赔偿损失并消除不利影响,因此造成信
托财产损失的,由委托人自担责任。
9、 委托人自行承担本信托投资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和责任。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所规定委托人应履行的其他
义务。
6.3 受托人的权 利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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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保障通达自由心境
1、 自本信托设立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3、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为基
于勤勉、尽责、诚信之义务为处理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信托事务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
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 若本信托存续期内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各
类监管机构规定(包括监管机构发布的各类规章制度、监管意见、
窗口指导等)的,或对受托人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受托人均有权
停止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行为,并提前终止本
信托且不视为其违反本合同约定,且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信托财产
承担。
5、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所规定受托人应享受的其他
权利。
6.4 受托人的 义务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
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3、 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 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
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5、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所规定受托人应履行的其他
义务。
6.5 受益人的 权利及义务
1、 受益人自本信托设立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依法继承。
3、 通过受让方式或非交易过户获得受益权的受益人,负有与其前手相
同的委托人、受益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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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保障通达自由心境
4、 受益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
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5、 受益人自行承担本信托投资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和责任。
6、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受益人的权利和
义务。
第七条 受益权的转让和非交易过户
7.1 本信托项下的受益权仅可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如因受益权发生继
承等原因,导致多名自然人共同拥有,则应视为上述自然人对受益权共
同共有,而不应视为按份共有,不应对受益权进行分割。
7.2 受限于第 7.1 条的规定,本信托项下的受益权的转让应当遵循以下第(2)
项约定:
(1) 不得转让。
(2) 在取得受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受益人可以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
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第五条规定的合
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受益权。
7.3 受益人转让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时,需要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
议》,并赴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
受托人仍向原受益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7.4 受托人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变更手续,按照以下第(1)种方
式收取转让登记费:
(1) 不收转让登记费。
(2) 转让登记费为信托资金的 0.1%。
7.5 受托人有理由怀疑受益权转让过程中涉嫌洗钱、逃避债务等违法行为时,
受益权转、受让双方应当根据要求补充材料、提供说明。若无法补充、
提供证明,受托人有权不予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7.6 受益权因故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托人凭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决文件
或经公证的确权文件办理受益权的非交易过户登记。
7.7 受益权发生转让的,受益人作为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
转移至受益权的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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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保障通达自由心境
第八条 信托费用及信托报酬
8.1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3、 保管人的保管费;
4、 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5、 按照本合同或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8.2 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8.3 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
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主
要包括:
1、 可预见支出,包括但不限于:
(1) 信托事务管理费:包括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银行结算、代
理收付和账户管理费;邮寄费;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权利而支出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
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
差旅费、办公费等;
(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包括法律服务费用(如有)、审计费(如有)
等。
2、 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8.4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及处分,有权收取信托报酬。受托人
所收取的信托报酬为固定信托报酬,信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
1、 信托报酬按固定信托报酬费率计算,信托报酬费率为【】%/年。
2、 信托报酬在信托存续期限内每日计提,每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当日
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份×信托报酬费率/360。
3、 受托人于每个信托利益分配日收取截至对应核算日已计提未支付的
信托报酬。经受托人与保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受托人向保管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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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保障通达自由心境
送划款指令,保管人于 3 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受托
人。若信托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则信托报酬延期支付。若本信托
发生延期的,则延长期间的信托报酬以存续信托单位份数为基数并按
照实际延长的天数计提和收取,具体计提和收取方式同上述约定。
4、 非因受托人原因,本信托提前终止的,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报酬不予
退还。如非因受托人的原因,超过信托利益分配日,信托本金仍未能
完成分配的,受托人有权自信托利益分配日对应核算日起就拟分配但
尚未分配的信托本金继续收取信托报酬。
5、 受托人收取信托报酬的账户
户名: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号:
支付系统行号:
6、 为免歧义,委托人与受托人进一步同意,由受托人自行代表本信托聘
请律师事务所为本信托信托期限延期、存续期管理提供信托文件及其
他交易文件的审阅、起草以及延期方案论证等法律服务,具体事宜由
受托人代表本信托与律师事务所另行签署法律顾问协议进行约定。因
此产生的律师费由受托人应收取的信托报酬承担,受托人指令保管人
从信托专户中支付律师费后,受托人应收取的信托报酬进行等额扣减。
8.5 受托人委托【】担任保管人,为信托财产设定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
管账户内本信托项下的全部资金进行保管,具体事宜由受托人和保管人
另行签署《保管合同》进行约定。保管人为本信托提供资金保管服务,
有权收取保管费。
1、 保管费费率为【】%/年。
2、 保管费在信托存续期限内每日计提,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当日存续
的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份×保管费费率/360。
3、 保管人于每个信托利益分配日收取截至对应核算日已计提未支付的
保管费。经受托人与保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受托人向保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保管人于 3 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中一次性扣划。若信托
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则保管费延期支付。若本信托发生延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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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保障通达自由心境
则延长期间的保管费以届时每日存续信托单位总额为基数并按照实
际延长的天数计提和收取,具体计提和收取方式同上述约定。
8.6 本信托存续期内或本信托终止时,若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应由
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税费、信托费用的,由受益人另行支付,受益人应
在接到受托人书面通知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款项支付到指定账
户;受益人未按通知要求及时支付的,受托人有权留置并变现部分或全
部信托财产并扣划相应金额用于清偿应付未付的信托税费和信托费用。
8.7 本信托各当事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及其
他费用。
8.8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
费,按照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如果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受
托人须在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收益或其他款项或信托财产中预提或扣减
任何税收,则受托人有权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予以预提或扣减,且受益
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支付与该等预提或扣减相关的额外款项。
8.9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 号)的规定,本信托投资项目可能涉及应当缴纳增值
税的收入,受托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该等应税收入中暂扣相应
金额的增值税款项,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第九条 信托利益
9.1 自信托设立之日起受益人取得信托受益权,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接受
信托利益分配的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开户行所在地:
账号:
行号:
9.2 本信托存续期间内,受托人不对受益人的信托收益进行计提,受益人实
际取得的信托利益金额以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向受益人分配的金
额为准,并以信托财产为限。受托人不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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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保障通达自由心境
资金的最低收益作出任何承诺。
9.3 受益人的信托利益由受托人于最后一个信托利益分配日以扣除应付未付
信托税费、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费用以及根据相关交易文件应向相关交
易对手支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后的剩余信托财产为限支付至受益人指定的
账户。具体而言,于最后一个信托利益分配日,受托人按照如下顺序支
付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信托税费、信托费用、根据相关交易文件应
向相关交易对手支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及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 同顺序支付(在不足以支付时,按照各项税费的比例支付)根据本
合同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
2、 同顺序支付(在不足以支付时,按照各项信托费用的比例支付)应
付未付的本合同第八条所述的信托费用;
3、 根据相关交易文件向相关交易对手支付应付未付款项;
4、 向委托人或增强资金的连带支付义务主体退还其已向本信托追加但
尚未取回的增强资金;
5、 向受益人分配截至信托终止日存续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总额;
6、 剩余财产(如有)全部分配给受益人。
受托人于本信托终止日对应的信托利益分配日或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委托
人的申请提前或延期分配全部或部分信托本金之日相应核减信托本金金
额和信托单位数额。
为避免歧义,本条并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信托资金
的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
9.4 在本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根据信托财产构成情况向受托人申请提
取部分信托本金,但应当向受托人提交书面的《信托本金提取通知书》
(格式详见附件)并取得受托人的同意,且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申请提
取信托本金时本信托项下的现金资产。自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其申请提
取的信托本金之日起,该部分信托本金对应的信托单位终止并注销,本
信托项下的信托本金规模相应调减。
9.5 如本合同第 4.2 条约定的信托期限未届满,但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已全
部变现为资金形式,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提前终止。
9.6 如本合同第 4.2 条约定的信托期限届满或提前到期,部分或全部信托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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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保障通达自由心境
产未转换为资金形式的,按照如下约定进行分配:
1、 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财产届时的形态(如债权、担保权利等)向受
益人进行分配,受益人有义务配合受托人的分配安排;
2、 自受托人向受益人发出《信托财产分配通知书》之日起,即视为信
托财产分配完毕。基于信托财产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及风险均转
移至受益人。受益人怠于积极行使权利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均由受益
人自行承担;
3、 如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时涉及已登记财产(如股权等)的
变更登记事宜,而受益人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受益人放
弃相关财产,受托人有权以任意条件或方式处置相关财产,因处置
相关财产而获得的对价(如有)由受托人自行处置;
4、 如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时涉及已登记权益(如抵押权、质
押权等)的变更登记事宜,而受益人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视
为受益人放弃相关权益,受托人有权自行向相关登记部门申请注销
有关担保权益。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受益人自行承担;
5、 如非因委托人、受益人原因,导致相关财产、权益无法办理变更登
记的,不妨碍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并结束信托。但受托人
在信托结束后仅承担必要的辅助及配合的工作;
6、 如信托财产分配完毕后,仍有信托费用尚未清偿的,受托人有权继
续向受益人进行追偿;
7、 如受益人以任意方式阻碍受托人分配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应承担因
此给受托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受托人按照本条约定方式进行信托财产分配的,本信托于信托财产分配
给受益人、且尚未偿付的信托费用和信托报酬均获偿付之日终止。受托
人按照本条约定方式以现状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后即视为履行完
毕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
第十条 信托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10.1 本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受托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本
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0.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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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10.3 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 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或提前到期,且全部信托财产已转换为资金形
式;
2、 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信托财产尚未全部转换为资金形式,则本信
托于第 9.6 条所规定的条件满足时终止;
3、 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4、 信托目的提前实现或确定不能实现;
5、 本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6、 因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政策变化,受托人认为本信托继续存续将
出现合法、合规性问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提前终止本信托;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10.4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归受益人所有。信托终止时,受托人须进行信托清
算,并于本信托终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
报告,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委托人、受益人确认,受托人提交的
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委托人和受益人自清算报告做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未对清算报告提交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0.5 自清算报告做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扣除应由
其承担的信托费用和信托报酬后分配给受益人。
第十一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11.1 风险 揭示
1、 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
及经济周期的变化等因素,可能将对本信托直接或通过特定私募基
金间接投资标的股票的投资收益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对信托财产的
安全及信托利益的实现造成风险和影响。
2、 信用风险
本信托项下信托收益的实现须依赖于信托资金对外投资项下投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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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顺利实现,对外投资收益依赖于各相关当事方签订的各项投资
文件的正常履行。任一方当事人因任何原因不履行投资文件项下的
义务和责任时,均可能导致本信托无法取得投资回报,进而影响受
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
3、 管理风险
受托人未严格按照信托文件要求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未履行受托人
的勤勉尽责义务,或受托人信托管理团队的知识、经验、决策、判
断、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及对投资的判断,可能会对本信
托财产或收益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形成管理风险。
4、 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
发生信托文件约定情形或其他法定情形时,受托人将按照法律法规、
信托文件以及其他规定提前终止信托。出现该等情形时,可能导致
受益人实际取得的信托利益总额,低于其受益权全部于预定信托期
限届满日终止可获得的信托利益总额。
由于信托财产未能按期变现而造成信托期限延长时,可能造成受益
人不能及时取得信托利益。
5、 现状分配的风险
信托期限届满时,如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仍未转换为资金形式,则
受托人有权以信托期限届满时的信托财产现状形式向受益人分配,
因此可能产生相应的风险,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6、 流动性风险
如果发生对本信托负有债务的交易对手因各种原因未按时、足额履
行义务或者本信托直接或通过特定私募基金间接投资的股票停牌、
连续跌停或因在限售期内无法卖出等情形的,受托人处置信托财产
时,本信托将面临信托财产的流动性风险,可能存在不能以公允价
格及时变现信托财产或信托财产变现所得不足以分配受益人信托收
益和信托本金的情形,届时可能造成受益人投资损失。
信托受益权的流转尚未形成成熟、稳定的流通市场,且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规则的规定,信托受益权的转让需要
符合相应条件,因此在本信托存续期内,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可能面临无法自由流通、自由转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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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
受市场环境、信托财产的特性以及其他原因的影响,信托财产可能
无法按时全部或部分变现,因此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期限内及信托
期限届满时无法及时获得现金形式信托利益分配的风险,发生前述
情形时,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以届时信托财产现状形式向
受益人进行分配。
8、 投资特定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
如本信托通过特定私募基金间接投资于标的股票的,本信托投资于
特定私募基金后,由特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自主对外投资,特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研究能力、投资能力、管理
能力、风险控制水平等均可能对本信托的收益产生影响。
9、 估值风险
本信托采用的估值方法可能无法真实反映信托财产的公允价值,无
法及时反映信托财产的收益和风险水平。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
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不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委托人、受
益人认可并接受使用该估值方法计算的结果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10、 税费增加风险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6]140 号)和《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7]56 号)的规定,本信托投资项目涉及应当缴纳增
值税的收入,受托人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项目产生的应税
收入暂扣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款项,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报
纳税,从而将因本信托税费增加导致本信托项下可分配的信托利益
减少。
11、 不可抗力风险
除上述提及的主要风险以外,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
素和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可能
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
11.2 风险 承担
1、 委托人、受益人确认: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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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或发生风险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2、 受托人违背本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
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赔偿以信托财产
的实际损失为限,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本身;受托人赔偿不足时由信
托财产承担。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
各项义务均将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信托财产和协
议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2.2 受托人因管理不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致使信托资金损
失的,受托人应当予以补偿或者赔偿。补偿或赔偿以受托人收取的信托
报酬为限。
12.3 如委托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变更合同、未按约定方式交付信托资
金或提前终止合同等),委托人应负责赔偿受托人所受到的损失及处理
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
12.4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
过失的,则委托人有权解聘受托人。
第十三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3.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尽
力解决争议或纠纷。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署地(北京市
朝阳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
14.1 通知事项
1、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可通过传
真、邮递、快递,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联系方式见文首。
2、 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因
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变动方自行承担。
14.2 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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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托人承诺将信守《信托公司社会责任公约》,积极履行法律责任、
经济责任、公益责任、环境责任。
2、 受托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宏
观政策,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履行反洗钱义务,不断加强合规管理,
规范经营行为,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受托人秉承“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原则管理本信托,以受益人的
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信托财产。
4、 本信托符合信托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要求。
14.3 如果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本合同自委托人和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如果
委托人为自然人,本合同自委托人签字或签章,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受托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14.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
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壹份。
14.6 受托人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
条款,并按委托人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
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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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 【】号《西藏信托-金桐 30 号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
的签字页)
资金信托合同签字页
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受托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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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信托财产分配通知书(示意)
信托财产分配通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西藏信托-金桐 30 号单一资金信托(下称“信托”)系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下
称“我司”)按照《西藏信托-金桐 30 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
托合同》”)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贵方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现信托
计划的预定期限已于【】年【】月【】日届满。但是由于【】原因,信托财产并
未于信托到期日前全部转变为资金形式。
现我司根据贵我双方签署的【】号《西藏信托-金桐 30 号单一资金信托资金
信托合同》第 9.6 条之约定,正式通知贵方如下:
1. 自我司发出本通知书之日起,全部信托财产(详见后附信托财产清单)
即已向贵方分配完毕,贵方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消灭;
2. 请贵方在收悉本通知书之日起 3 日内,联系我司办理相应财产/权益的变
更登记手续。如逾期未办理,即视为贵方放弃相应财产/权益。我司将按照合同
约定处置相应财产/权益。
以上事项,特此通知。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信托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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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申购申请书(参考模板)
西藏信托-金桐 30 号单一资金信托
申购申请书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现已持有西藏信托-金桐 30 号单一资金信托项下对应信托资金
为【 】万元的信托受益权,现拟追加申购西藏信托-金桐 30 号单一资金信
托项下的信托单位,申购资金为【 】万元人民币,获得申购的信托单位份
额为【 】万份。
本人/本公司同意按照《西藏信托-金桐 30 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约定
的条件进行申购。
本申请书一经提出,本人/本公司将不再修改。
特此申请。
申请人(委托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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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信托本金提取通知书
信托本金提取通知书
(格式)
致: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根据我方与贵司签订的编号为【】的《西藏信托-金桐 30 号单一资金信托资
金信托合同》,我方作为西藏信托-金桐 30 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单一信
托”)项下受益人,将于【】年【】月【】日提取单一信托项下信托本金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如前述提取金额超过单一信托项下现金资产,
则以单一信托项下现金资产为限。如贵司同意的,请贵司将前述提取资金转入下
列账户:
账户名称: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受益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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