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溢光电: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2024-09-05
目 录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第 1—2 页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第 3—7 页
三、附件………………………………………………………………第 8—11 页
(一)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 8 页
(二)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 9 页
(三)本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 10-11 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3-334 号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溢光电公司)管
理层编制的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清溢光电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清溢光电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二、管理层的责任
清溢光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编制《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清溢光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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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清溢光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如实
反映了清溢光电公司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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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将本公
司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72 号文),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用询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68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
人民币 8.78 元,共计募集资金 58,650.40 万元,坐扣不含税承销及保荐费为 4,985.28 万元,
已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
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431.39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2,233.72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
告》(天健验〔2019〕3-61 号)。
(二) 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初始存放金额 2024 年 6 月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备注
[注] 30 日余额
上海浦东发展
募集资金账户,
银行股份有限
79250078801600001005 13,116.00 2023 年 5 月 5 日已
公司深圳高新
销户
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 募集资金账户,
有限公司深圳 744572918687 37,250.00 2023 年 4 月 21 日已
高新区支行 销户
中国民生银行 募集资金账户,
股份有限公司 631550155 3,000.00 2023 年 4 月 27 日已
深圳支行 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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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存放金额 2024 年 6 月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备注
[注] 30 日余额
中国银行股份 募集资金账户,
有限公司合肥 182755215237 2023 年 4 月 24 日已
蜀山支行 销户
兴业银行股份 募集资金账户,
有限公司合肥 499010100101773215 2023 年 5 月 9 日已
分行 销户
合 计 53,366.00
[注]初始存放金额 53,366.00 万元与前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52,233.72 万元差异系支付
的发行费用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 1。
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不存在变更情况。
四、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不存在差异。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六、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一)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 2。
(二)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合肥清溢光电有限公司掩膜版技术研发中心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该项目用于合肥清
溢光电有限公司购置部分研发设备及部分检测设备,并利用公司在合肥建设的生产线的部分
工艺设备,对平板显示掩膜版以及半导体芯片掩膜版进行产品和技术研发,同时研究将半导
体掩膜版技术应用在平板显示掩膜版上的可行性。该项目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间接提高公司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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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编制单位: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52,233.72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52,147.41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023 年:6.49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2022 年:2,072.50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2021 年:6,501.85
2020 年:14,230.82
2019 年:29,335.75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项目达到预定
实际投资金额与
序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投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可使用状态日期
承诺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金额 实际投资金额 募集后承诺投资
号 投资金额 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金额的差额
合肥清溢光电有
合肥清溢光电有限
限公司 8.5 代及
1 公司 8.5 代及以下 37,250.00 49,233.72 49,233.72 37,250.00 49,233.72 49,233.72 2021 年 4 月
以下高精度掩膜
高精度掩膜版项目
版项目
合肥清溢光电有 合肥清溢光电有限
2 限公司掩膜版技 公司掩膜版技术研 3,000.00 3,000.00 3,000.00 3,000.00 3,000.00 2,913.69 86.31 2022 年 6 月
术研发中心项目 发中心项目
合计 40,250.00 52,233.72 52,233.72 40,250.00 52,233.72 52,147.41 86.31
注:合肥清溢光电有限公司 8.5 代及以下高精度掩膜版项目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差异 11,983.72 万元,系 2020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合肥清溢光电有限公司 8.5 代及以下高精度
掩膜版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 11,996.35 万元(其中本金 11,983.72 万元,利息收入 12.63 万元)投资合肥清溢光电有限公司 8.5
代及以下高精度掩膜版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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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编制单位: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实际投资项目 最近三年一期实际效益
截止日投资项目 截止日 是否达到
承诺效益
累计产能利用率 累计实现效益 预计效益
序号 项目名称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1-6 月
合肥清溢光电有限公司 8.5 代
1 83.53% 不适用 -2,994.12 2,526.08 6,150.58 3,158.66 8,841.20 不适用
及以下高精度掩膜版项目
合肥清溢光电有限公司掩膜
2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版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注 1: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是指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至截止日期间, 主生产设备光刻机的实际工时与理论工时之比
注 2:合肥清溢光电有限公司 8.5 代及以下高精度掩膜版项目于 2021 年 5 月正式投产,2021 年产能利用率为 67.82%,2022 年产能利用率为 83.57%,
2023 年产能利用率为 89.32%,2024 年 1-6 月产能利用率为 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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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审〔2024〕3-334 号报告后附件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业资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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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审〔2024〕3-334 号报告后附件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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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审〔2024〕3-334 号报告后附件之目的而提供文
件的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仅用于说明赵国梁是中国注册会计师 未经本人书
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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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审〔2024〕3-334 号报告后附件 目的而提供
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黄琴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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