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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芳源股份:芳源股份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4月)2024-04-19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
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批准同意,控股子公
司不得擅自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
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为前提,以规避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
动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二)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
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三)公司应当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四)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
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
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
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专用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
议额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
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
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组织建立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
作小组”),负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相关业务。由公司总裁、经营
中心相关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期货操作相关人员组成,公司
总裁为工作小组负责人。
    第十条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
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三)负责召开工作小组会议,制订年度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四)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
软件账户的申请、设置及使用等日常管理;
    (五)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期货套期保
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
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六)跟踪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跟踪套期
保值业务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
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
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七)行使董事会授权的其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整理套期保值结算数据,负责资金划拨、资金使
用和持仓情况的监督等,确保资金安全;负责期货交易和交割的相关账务处理、
核算期末盈亏情况;负责沟通处理期货交易和交割中出现的各项税务问题。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
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
风险。


                         第四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经营中心根据公司主要原材料或产品的期货市场行情、库存情况,
在期货经纪公司等专业机构协助下拟定套期保值方案。在年度期货套期保值计划
内,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经工作小组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审批后的期货套期
保值交易方案应同步向公司财务部、审计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备。
    第十四条 公司授权的套期保值业务经办人员根据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填写
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交财
务部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业务经办人员根据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
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指令交易。每日交易结束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向
工作小组报送成交明细、结算情况等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出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公司工作
小组。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和财务部不定期抽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情况,若
发现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的情形,须立即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五章 内部风险控制及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应充分考虑、评估可能出现的
各种风险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操作过程中严密监控、严防风险,
出现风险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
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选择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经办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
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公司工作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
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工作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
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二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套期保值业务经办人员应立即向工作小组
报告:
    (一)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发生重大负向变化或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三)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五)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业务过程的正常进行;
    (六)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三条 风险处理程序:
    (一)公司管理层及时召集公司工作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
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二)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
保证期货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经办人员立即通知期货经纪
公司,并由期货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经办人员过错的错单时,经办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司工
作小组负责人,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
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
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
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二十六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
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
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
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
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
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
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
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
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
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
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
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
理目标。


                      第七章 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
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
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期货交易信息为公司商业秘密,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
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相关人员等知情人均应对套期保值的方案、交易时间、建仓
价格、持仓头寸、资金状况等信息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
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付、期货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
制度规定的报告、保密等义务的,由行为人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对违规行为人给予公司内部处分、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等;
违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