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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燕东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24-02-29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东股
份”或“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
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及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燕东股份及所属公司。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
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全过程管理。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
计业务的采购行为,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
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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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实施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所需资料的筹备、整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收集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并对其进行考察选择合格供方,负
责建立合格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库,并随着市场的变化持续更新和完
善;
  (二)编写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组织上会;
  (三)归档保存选聘文件以及参与人员的书面评价意见等过程文
件。
   第六条 财务部职责如下:
  (一)向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需求;
  (二)编制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并报审计委
员会审议。
   第七条 供应部职责如下:
   对于涉及到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采购行为,协助审
计部完成招标工作。


                 第三章 选聘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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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九条 燕东股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
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
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
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
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
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
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
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燕东股份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比照燕东
股份相关制度执行。其中招标工作小组由审计委员会负责组建。
   第十一条 燕东股份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按照下列程序
执行:
   (一)成立谈判小组,由审计委员会牵头组织审计部、财务部、
法律合规部、投资证券部等相关专业部门组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
3 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谈判小组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制定选聘文件,明确供应
商资格条件、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交付标准等事项;
   (三)谈判小组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
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 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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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商优先从公司合格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库中选择;
   (四)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根据具体选聘要求确定成交供
应商,向审计委员会提交采购意见;
   (六)审计委员会拥有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的权力,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
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七)审计委员会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
股东大会决定;
   (八)股东大会决定后,审计部在公司官网上公示中选的会计师
事务所和审计费用,并邮件通知中选方;
   (九)按照燕东股份《合同管理办法》《应付账款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进行采购业务后续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
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选聘文件的编制要求

   第十三条 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
标准等内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
价要素的得分。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
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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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十五条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具备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的资格或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能够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
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选聘文件中应包含具体的评分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
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二)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
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
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三)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
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
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
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四)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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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五)公司在选聘文件中应设置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
的评价项。


                第五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
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
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
年报信息;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提出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建议前,
应当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质
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
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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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七条所述情形,致使公司
所聘会计师事务所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
事会提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公司发出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会。公司股东大会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
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
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
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
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
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
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
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
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
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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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
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六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过程进行监督,发现
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情形的,审计委
员会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性对相关
责任人予以处罚: 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
结果应涵盖在年度监督职责情况报告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
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
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
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
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
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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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
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
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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