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东微: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4-09-20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核查意见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燕东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
及外籍员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
明。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
(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
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
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
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