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燕东微: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4-09-20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核查意见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燕东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

及外籍员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
明。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

(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

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

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

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