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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希荻微:希荻微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2024-07-27  

证券代码:688173             证券简称:希荻微           公告编号:2024-060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授予日:2024 年 7 月 26 日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219.60 万份,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 0.54%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根据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以及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 2024
年 7 月 26 日为授予日,以 10.66 元/份的行权价格向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9.60 万
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一) 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 2024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订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拟订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
及《关于拟订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等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2024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上海君澜律师
事务所和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 2024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
励计划的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4. 2024 年 3 月 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02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徐克美女士作为征集
人就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
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 2024 年 3 月 8 日至 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4 年 3 月 2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告编号:2024-029)。
    6. 2024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希荻微电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30)。
    7. 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
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
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 2024 年 7 月 2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
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企业
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2 名激励对象由于离职不再符
合授予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
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44 人调整为 142 人,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
予数量由 1,107.45 万份调整为 1,098.25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 886.45 万
份调整为 878.65 万份,预留授予数量由 221.00 万份调整为 219.60 万份。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 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
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 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监事会对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
核查,监事会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进行核查,监事会认
为:
    公司确定的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7
月 26 日,并同意以 10.66 元/份的行权价格向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9.60 万份股票
期权。
    (四)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 授予日:2024 年 7 月 26 日
    2. 授予数量:219.60 万份,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 0.54%
    3. 授予人数:7 人
    4. 行权价格:10.66 元/份
    5.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可行权日和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
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
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分四次行权,
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期权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
月、48 个月。
    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
激励对象可以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
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
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具体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可行权比例
                    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行权期                                                          25%
                    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行权期                                                          25%
                    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行权期                                                          25%
                    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四个行权期                                                          25%
                    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
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
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7.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占本激励计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   占授予股票期权     划公告日股
             职务
                                          量(份)         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
                                                                                例
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共计 7 人)         2,196,000          20.00%            0.54%
            合 计                         2,196,000          20.00%            0.54%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技术(业务)骨干
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
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7 月 26 日,并同意以 10.66
元/份的行权价格向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9.60 万份股票期权。
三、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
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二叉树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
价值,并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用该模型对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具体参
数选取如下:
    1. 标的股价:10.49 元/股(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 2024 年 7 月 26 日收盘价);
    2. 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
可行权日的期限);
    3. 历史波动率:30.59%、32.06%、32.65%、35.94%(分别采用中证半导体指
数最近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60 个月的历史平均波动率);
    4. 无风险利率:1.5142%、1.7431%、1.8177%、1.8923%(分别采用国债最近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60 个月的到期收益率);
       5. 股息率:0。
       (二)本次授予事项预计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
  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留部分股票期
                 需摊销的总费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权授予数量(万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份)
    219.60          588.74       112.63     227.82     140.49     79.45      28.35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价格和
  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
  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股票期
  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
  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
  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
  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人数、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
  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
  义务。
  五、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
  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与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二)《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三)《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希荻微电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
    (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