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丁: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3月)2024-03-29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的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
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工作制
度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
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
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人员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随时通知。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
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在决
议上签字;临时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及/或通讯表决等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要求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
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表决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
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人数时,
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
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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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4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