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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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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
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2024 年 12 月 12 日,股东徐久振提出临时提案;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除增加临时提案及取消原相应议案外,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均保持不变。经核查,提出临
时提案的股东属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临时提案提出的
时间距离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0 日,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也已在收到临
时提案后 2 日内发出了相关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上海
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36 号南塔 16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含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以下简称“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7 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134,241,48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3953%,参会
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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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签到簿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7,873,0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099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368,392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295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列席
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适格股东提出,议案的内容属
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有关通知
(含补充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议案相一致;除已披露的股东新增提出临时提案
的情形外,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
出其他新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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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时提
案公告》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由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投
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投票平台行使
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统计数据文件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公司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按相关要求形成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
    (1)同意 133,831,157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6943%;
    (2)反对 285,957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130%;
    (3)弃权 124,366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927%。
    该议案获得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同时该议案涉及重大事项,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如下:
    (1)同意 5,959,445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583%;
    (2)反对 285,957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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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弃权 124,366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24%。
    2、审议《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稿)>的议案》
    (1)同意 133,782,514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6581%;
    (2)反对 285,957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130%;
    (3)弃权 173,009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289%。
    该议案获得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同时该议案涉及重大事项,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如下:
    (1)同意 5,910,802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946%;
    (2)反对 285,957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93%;
    (3)弃权 173,009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61%。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同意 133,787,514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6618%;
    (2)反对 285,957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130%;
    (3)弃权 168,009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252%。
    该议案获得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同时该议案涉及重大事项,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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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同意 5,915,802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731%;
    (2)反对 285,957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93%;
    (3)弃权 168,009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76%。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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