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帕瓦股份: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01-13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1750 号信雅达国际 A 座 25 楼

  电话:(+86)(571)85151338 传真:(+86)(571)85151513

            网址:http://www.zjlawfirm.com



                 二〇二四年一月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浙经意字第 027 号


致: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唐满律师、莫少聪律师(以下统称“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
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
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50),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投票方式
等事宜进行了公告。刊登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 14:30 在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北路 57 号公司会议室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张宝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 9:15-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平台
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 人,代表股份
66,899,6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87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66,688,21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562%。
                                                                 法律意见书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11,45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1%。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6 名,所持有公
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339,6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718%。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66,720,99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329%;反对 178,677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67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
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160,9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8575%;反对 178,6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42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关联股东(张宝、王宝良、姚挺、诸暨兆远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展诚建设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股份58,560,000股。


    同意 8,160,39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8503%;反对 179,277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1497%;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
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160,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8503%;反对 179,2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49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66,720,39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320%;反对 179,277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68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
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160,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8503%;反对 179,2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49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董事会在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
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