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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帕瓦股份: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2月)2024-12-31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确保公司募集资金规范运作,促进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高,保护公司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及向特定对
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可行
性进行充分论证,保障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
符,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时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本制度,以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
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
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审慎选择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
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
以上融资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 业 银 行 签 订
三 方 监 管 协 议 ( 以 下 简 称 “ 协 议”)。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
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多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
投项目的公司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主体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 十 一 条 公 司 应 按照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中 承 诺 的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计 划 使 用
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直接或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使用,为
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并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及调整后的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
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
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在审批期限内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
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上述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些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
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
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如发生上述事项,公司应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
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市场化运作的贫困
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事项,应经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在董事会
会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
资金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
财务资助的承诺;
    (三)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

原则上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公司应科学、审慎地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
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计划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
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可免于履行前款规定
程序,但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可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须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
好的条件,不得质押,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于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
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事项,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实施主体由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
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
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规定程序,但应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原则上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公司应
科学、审慎地对新募投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保障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并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公司还应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履行审议、披露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
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日常管理,公司审计部门负
责日常监督。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
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
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
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
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1次
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
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核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
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 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章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
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