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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瓦股份: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4年12月)2024-12-31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
东所持有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
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事总人数的乘积,股
东可将选票集中使用,也可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最终按照得票多少
依次决定当选人。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的,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在股东会上拟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变
更董事或监事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
监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监事特指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对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
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的董事人数,董事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由董事会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
审核。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的监事人数,监事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提名监事候选人。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
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会议应对累
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分开逐
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监事候
选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每轮累积投票前,提醒参会股东认真计算
核对其该次投票数。股东如有疑问,应立即咨询股东会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规则与方式: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股东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即为该股东累积投票表决的最高选票数(如股东持有 X 股公司股票,公司计划选
出 Y 名董事,则该股东在董事选举中累积投票表决的最高选票数为 X*Y 票);
    (二)会议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后,投票股东须在选票上注明
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并在其投票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所使用的票数;
    (三)股东有权按照本人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拥
有的选票投向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
不得超过其拥有的董事或监事最高选票数,所选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得超过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1、若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所拥有的董事或监事最高选票
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2、若某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该股东
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3、若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拥有的最高选票数,该选票
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三)表决完毕后,由会议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的得票情况,按照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人。
    (四)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或监事的人数重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五)公司股东、独立董事、监事、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选举结果有
异议时,应于宣布表决结果前提出、并立即进行核对。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的,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依次决定当选人。同时,董事或监事当选人的得
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若董事或监事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公司所有已
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第十五条 若董事或监事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
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于该次股东会对未当选的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适用累积投票制进行第二轮选举,董事或监事当选人的得票总数应超过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按
得票从高到低进行排列,取排名在前的候选人补足应选人数。
       第十六条 若选举时出现得票最高的两名及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如全
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按重新进行一轮选举。如该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的,则应在下
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股东会投票不能选举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
数时,原任董事、监事不能离任,该次股东会选举当选的董事或监事有效,但其
任期推迟至当选董事、监事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要求时,方可就任。同时,
公司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
举。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全部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本细则规定确定董事、监事当选人,并
由会议主持人现场公布选举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