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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柏楚电子: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6-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s://www.sse.com.cn/)上刊登《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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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 15 点在上海市闵行区兰香湖南
路 1000 号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具体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9 名(代表 70 名股东),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8,986,01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2.250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到簿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
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1 名(代表 12 名股东),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39,214,7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6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9,771,301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14.490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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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议案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
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经计票人计票、监票人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5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6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6 月 25 日 9:15-
15:00。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在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的议案(议案 1、议案 8 和议案 9)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
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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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8,986,01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弃权: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8,986,01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弃权: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3,618,12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234%;
反对:3,290,12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69%;弃权:
2,077,76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97%。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3,618,12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234%;
反对:3,290,12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69%;弃权:
2,077,76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97%。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3,618,12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234%;
反对:3,290,12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69%;弃权:
2,077,76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97%。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3,618,12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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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3,290,12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69%;弃权:
2,077,76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97%。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3,618,12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234%;
反对:3,290,12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69%;弃权:
2,077,76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97%。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8.01 关于选举唐晔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同意 168,526,472 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280%。

     8.02 关于选举代田田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同意 166,816,199 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7159%。
     8.03 关于选举卢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同意 168,730,621 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488%。

     8.04 关于选举胡佳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同意 167,608,894 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185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01 关于选举蒋骁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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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同意 168,900,844 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495%。
     9.02 关于选举曾赛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同意 168,900,844 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495%。

     9.03 关于选举朱弘恣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同意 168,900,844 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495%。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10.01 关于选举万章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同意 167,814,525 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067%。

     10.02 关于选举茹珊珊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同意 168,860,009 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254%。

     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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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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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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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君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李允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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