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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路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告2024-03-30  

证券代码:688190                证券简称:云路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6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12 月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相关情况


             修订前原条款描述                           修订后条款描述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料。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提案的内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一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第一百一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

……                                        ……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

                                            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事:

……                                        ……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

的人员;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     及主要负责人;

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     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                                       理人员;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参加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予以撤换。                                 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

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     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

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

                                           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

用,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用,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独立董事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
                                           (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二) 提议召开董事会;
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
                                           (三)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聘请外部
达成的总额高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根据
                                           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
有权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不时颁布
                                           行审计和咨询,并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的标准确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
                                           (四)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
                                           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式进行征集。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二)、(三)项
(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聘请外部审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
                                           上同意。
审计和咨询,并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

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二)、(三)、

(四)、(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上述特别职权

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发表独立书面意见: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一)提名、任免董事;                     确意见;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

(四)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金分红方案;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     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

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   合法权益;

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供财务资助、变更增资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

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

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欠款;

(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中

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四类意见

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

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
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

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即“交易”的权限,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即“交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股东大会批准。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

董事会秘书人选。                            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

由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      由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

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法定代表人      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法定代表人

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      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且公司应当在

任董事会秘书。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
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