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哲医药:迪哲医药: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3-14
证券代码:688192 证券简称:迪哲医药 公告编号:2024-11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3 月 13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无锡市新吴区和风路 26 号汇融商务广场 C 栋
4 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43
普通股股东人数 4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329,673,064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329,673,06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79.3144
比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79.3144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
由董事长张小林博士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4 人,部分董事因时差和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
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吕洪斌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4、因工作安排原因,部分人员通过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此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数 (%)
普通股 329,650,790 99.9932 22,274 0.0068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数 (%)
普通股 329,650,790 99.9932 22,274 0.0068 0 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数 (%)
普通股 329,540,621 99.9598 132,443 0.0402 0 0.0000
4、 议案名称:《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数 (%)
普通股 329,650,790 99.9932 22,274 0.0068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1 《关于延长向 54,35 99.9590 22,27 0.0410 0 0.0000
特定对象发行 2,956 4
A 股股票股东
大会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
2 《关于提请股 54,35 99.9590 22,27 0.0410 0 0.0000
东大会延长授 2,956 4
权董事会办理
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
案》
注: 5%以下股东指除单独及合并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的董监高以外的股东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1-3,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
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议案外,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
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
2.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1-2
3
3.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4.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源律师 李梦颖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4 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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