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能源: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7月制定)2024-07-27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的能力,及时、妥善处置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
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晶科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
取向,或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的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品牌
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各类舆情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对公司各类
舆情的处置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并根据需要研究决策公司对外信息发布,主要
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策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置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确定各类舆情的处置方案;
(三)组织安排各类舆情处置过程中对外信息发布和媒体报道对接;
(四)负责做好向各类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信息监测和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由相关部门配
合,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研判和
处置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
应及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上市公司公告、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和
公司其他各类社交媒体平台及时发布信息。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专职人员负责建立舆情信息记录档案,汇总与公司有
关的舆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题、内容、来源、影响、后续措施和跟进情况等,
该档案应定期向舆情工作小组更新汇报,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的处置原则及措施
第八条 舆情处置的基本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研判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发声回应,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
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各方的疑问、消除疑虑,
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度
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
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
处理,确保公正性。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专职人员以及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
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以便做出快速反应。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
制定和采取处置措施,并视舆情严重程度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置措施:
(一)加强舆情事前监测。实时监测与公司相关的各类信息,若舆情被主要
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
司应主动自查,必要时与相关监管机构沟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
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舆情事中处置。积极做好舆情的调查处置以及对外沟通工作,除
公司公告外,充分发挥上证 E 互动平台、公司自有媒体平台等作用,保证各类沟
通渠道的及时畅通,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舆情负面影响扩散;
(三)加强舆情后续管理。对舆情处置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和后续管理,汲取
经验,总结成果及不足,不断提升舆情应对处置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处置过程中的各类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
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方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如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
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
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
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