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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立医疗: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0-16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北京国际财源中心 A 座 32 层 100022

                                                                 电话: +86 10 82255588 www.vtlaw.cn

                                                                      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杭州 海口 南京 广州 香港(联营) 昆明 福州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等情
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9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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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北京国际财源中心 A 座 32 层 100022

                                                                   电话: +86 10 82255588 www.vt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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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 海口 南京 广州 香港(联营) 昆明 福州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通州区通州经济开发区南区鑫觅西二路 1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史文玲女士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5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及
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70 人,代表股份数
223,478,4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32 %;其中,A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计 69 人,代表股份数 212,053,3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34 %;H 股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股份数 11,425,1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8 %。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认证。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查,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2 项议案进行了投
票表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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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北京国际财源中心 A 座 32 层 100022

                                                                      电话: +86 10 82255588 www.vt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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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 海口 南京 广州 香港(联营) 昆明 福州



 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
 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二)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2 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其表决
 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223,363,148      99.9484    101,631       0.0455            13,704      0.0061
其中:A 股      211,937,984       94.8360   101,631            0.0455       13,704                 0.0061
      H股           11,425,164     5.1124         0            0.0000               0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3,148,751           99.1305       101,631      0.7662                 13,704          0.1033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223,070,387      99.8174 371,119       0.1661 36,977      0.0165
其中:A 股      211,645,223       94.7050 371,119              0.1661 36,977                       0.0165
      H股           11,425,164     5.1124         0            0.0000               0              0.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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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北京国际财源中心 A 座 32 层 100022

                                                              电话: +86 10 82255588 www.vtlaw.cn

                                                                   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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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
发生变更、增加、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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