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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立医疗:关于募投项目变更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12-21  

证券代码:688236            证券简称:春立医疗           公告编号:2024-047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投项目变更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出具证监许可〔2021〕3702 号同意注册文件,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 38,428,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9.81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4,553.8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 106,712.8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 3-00041 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按规定与保荐机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的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
资金相关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募
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
时间进行延期,以及增加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等方式的调整。保荐机构华泰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关于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由于上述项目实施主体的增加,公司、邢台市琅泰本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琅泰本元”)、河北春立航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立航诺”)、
    北京乐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驰医疗”)、保荐机构及公司募集资金
    专户开户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近日在北京签署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对各方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与《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
    具体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实施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主体
1       琅泰本元     骨科植入物及配套材料   北 京 银 行 20000096156400167278090
                     综合建设项目           股份有限
2       春立航诺     骨科植入物及配套材料   公 司 方 庄 20000096156200167278140
                     综合建设项目           支行
3       乐驰医疗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000096191800167278275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琅泰本元、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方庄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一: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邢台市琅泰本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甲方二以下统称为“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000096156400167278090,截至 2024 年 11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骨科植入物及配套材料综合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以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
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
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畅、胡明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
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春立航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方庄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一: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河北春立航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甲方二以下统称为“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000096156200167278140,截至 2024 年 11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骨科植入物及配套材料综合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
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
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畅、胡明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
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三)公司、乐驰医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方庄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一: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北京乐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甲方二以下统称为“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000096191800167278275,截至 2024 年 11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
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
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畅、胡明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
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