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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昀冢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4-12-03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进行
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2、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
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
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
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
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
结合的分配机制,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