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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10-16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舆情对公司股票

价格、商业信誉及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舆情类型包括:

    (一)     重大舆情: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

的负面舆情;

    (二)     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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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

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     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     统筹做好向所属辖区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如适用);

    (五)     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 设在公司董秘办,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由董秘办等相关部门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收集、分析、核实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

判和评估风险。

    第八条     董秘办 等相关部门负责汇总各类舆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

题、内容、来源、影响、后续措施及跟进情况等,并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以及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

公司公告、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和公司其他各类社交媒体平台及时发

布信息。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制定相

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等利益相关

方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各方的疑问、

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     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舆情处理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度

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     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在处理舆情事件中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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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

保公正性。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     知悉舆情信息后,应快速反应给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

董秘办工作人员,同时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

组长汇报,还应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应向监管机构报告,还可聘请中介机

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置流程:

    (一)     一般舆情的处置:由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

处置;

    (二)     重大舆情的处置: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

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董秘办及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

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

    1.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 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3.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各类沟

通渠道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舆情负面影响扩散;

    4. 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按照上交所有关规定发布澄

清公告;

    5.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相关人员或机构,必要时可

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及知情人对舆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舆情信

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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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当事人相应处分,并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公众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

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

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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