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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特气体: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华特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24-08-22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华特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4]第 770 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42层
     电话:0755-2223 5518        传真:0755-2223 552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华特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4]第 770 号


致: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华特气体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依据《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广东华
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
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华特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
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议”)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华特转债”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 14:00 时召开本次会议。
    2024 年 8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本次会议通
知。本次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召开
方式和投票方式、会议拟审议事项、会议议事程序、债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
和参会办法等事项。
    本次持有人会议以现场方式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持有人会议通知,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资格

    1.根据本次持有人会议通知,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人员,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之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
券持有人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债券持有人。
    2.经查验,进行表决的本期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有的本期债券张
数共计 71,300 张,占公司本期未偿还本金的债券总张数的 1.10%。
    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本所律师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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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本
期债券持有人或委托代理人对本次持有人会议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记名投票表
决。

       (二)本次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持有人会议对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金额、新增募投项目、新增募投项
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30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
总数的 100%;反对 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弃权 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与本次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本次会议
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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