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臻镭科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1-20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楼 邮编:310016

       电话:(+86)0571-86508080 传真:(+86)0571-87357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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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4)第 01013 号

致: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星期五)14:00 在杭州市西湖
区三墩镇智强路 428 号云创镓谷 7 号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
所(下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臻镭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和《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出的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股东表决情况
凭证资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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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4 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刊登了《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
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下午 14:00 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智强路 428
号云创镓谷 7 号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郁发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日期为 2024 年 1 月 19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 月 19 日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2人,
代表股份62,928,664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的41.1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8名,代表股份51,991,594股,占公司已发行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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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的34.00%;14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代表股份10,937,070股,占
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7.15%,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相关工作人员。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2024年1月4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会议通
知》,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在网络投
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
结果提出异议。

     经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所
列明的全部议案。其中,第 1 个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第 2
个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且对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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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
人以及出席人员的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4 年 1 月 19 日。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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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页为 《北京德恒 (杭 州 )律 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⒛γ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章页 )




                                                负责人   :




                                                                    夏 勇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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