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克生物: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徐大勇)2024-03-20
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
立董事,2023 年度,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范要求,诚
信、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2023 年度,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
度,以关注和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为宗旨,积极参与公司决策,
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促进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
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徐大勇,男,汉族,1964 年 7 月出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学
位。1988 年 8 月至 1991 年 3 月,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担任教师;1991 年 4
月至 1996 年 6 月,就职于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担任教师;1996
年 7 月至 1997 年 7 月,就职于烟台保发公司,担任副总经理;1997 年 8 月至
1998 年 8 月,就职于北京市蓝通集团公司,任法务;1998 年 9 月至 2000 年 2
月,就职于北京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2000 年 3 月至 2003 年 2
月,就职于北京市中京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7 月,
就职于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8 月,
任职于北京市洪范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2007 年 9 月至 2014 年 9 月,
任职于北京市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2014 年 10 月至今任职于
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并任律师事务所主任。2020
年 6 月至 2021 年 12 月,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1 年 12 月至今,
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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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法》
要求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我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
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均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能够确保客观、
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会议出席情况
2023 年度,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我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
会和专门委员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出席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各项会
议材料,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
1、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应参加董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投票情况
独立董事
事会次数 (次) (次) (次) 反对(票) 弃权(票)
徐大勇 10 10 0 0 0 0
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我认真审议每个议案,对所有议案都经
过客观谨慎的思考,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在董事会会议上
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指导与监督作用,认真履行了独
立董事职责。
2、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2 次股东大会,各独立董事应当出席 2 次股东大会,
我亲自出席了 2 次股东大会。
3、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报告期内,我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召集或
出席专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2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 6 次,提名委员
会会议 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1 次,我的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 报告期内召开会议次数 本人出席会议次数
战略委员会 2 --
2
审计委员会 6 6
提名委员会 1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1
注:“--”代表本人非该委员会成员。
(二)现场考察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我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掌握公司运行动态,并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通过考察
和听取公司经营管理层对于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对公司的生产经
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定期审阅
了公司所提供的报告;重点关注公司在产品研发、对外投资等方面的重大经营
活动;同时就公司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与高管人员作深入探讨。
我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与我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我关
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我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无违规关联交易情况,也无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
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
期报告,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2023 年 4 月 18 日、2023 年 8 月 24 日、2023
年 10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了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
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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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
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
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报告
期内,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长春百克生物科
技股份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财务审计和内
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3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8 月 22 日,并同意以 28.6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33 名激励对象授
予 18.80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公司本次作废处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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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共计 29.2529 万股。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 年度,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
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
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我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
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
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4 年,我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关注与公司相关的行业和市场环境
变化,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具有建设性的意
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发展质量的持续提高,切实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徐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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