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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克生物: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4-11-23  

                     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
监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
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
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或应选监事数之积,出席股东可
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也可以
将其拥有的股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
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计算方法和投票方式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
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
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和监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
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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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
    第八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时,票数计算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总
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十条   投票方式:
    (一)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
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二)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
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三)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
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四)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
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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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
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
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
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
分之一。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
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
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
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若经第三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若当选监事人数少于应选监事,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五)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
较多者当选。如遇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相等而不能确定
当选人,应当就前述得票相同的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再次投票,由得票较
多的候选人当选。
    第十三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名
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并由会议主
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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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
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细则生效后原《累积投
票制实施细则》自动废止。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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