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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峰岹科技: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6-18  

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6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61 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6/21                   2024/6/24                 2024/6/24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2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1 元(含税)。2023
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
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
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
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现金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92,363,380 股,扣除公司目前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股份 113,000 股的股本为 92,250,380 股,以此为基数拟派发现金红利总

额人民币 56,272,731.8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

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

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92,250,380×0.61/92,363,380≈0.6093 元/股。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现金

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6093)÷(1+0)=前收盘价

格-0.6093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6/21                   2024/6/24                 2024/6/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峰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市芯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芯运科
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芯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
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
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1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1 元,待个人(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分
红,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
间自解禁日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549 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49 元。如相关股
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
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54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4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
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6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如对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方
式联系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755-86181158-4201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