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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峰岹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07  

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5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12 月 06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区科技中 2 路 1 号深圳软件
园(2 期)11 栋 801 室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83

普通股股东人数                                                        8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45,982,960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45,982,96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49.8891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49.889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 BI LEI 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5 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 5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现场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聘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45,914,571     99.8512         63,673           0.1385 4,716         0.0103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关于聘任
 1      2024 年度审计 10,760,140        99.3684     63,673     0.5880    4,716    0.0436
        机构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 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 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清丽、魏萌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7 日